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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61/2019-0000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省药监局 成文日期: 2019-10-24
发文字号: 沪药监械管〔2019〕11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9-12-31 09:07:09 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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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 〔2017〕42 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 注册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 号)要求,推 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全国全面 — 1 — 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进一步积累经验,经上海市、江苏省、 浙江省、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商一致,特制定《长江三角洲 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pdf

政策解读:《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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