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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61/2019-00120 主题分类: 政协
发布机构: 省药监局 公开日期: 2019-06-1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714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19-06-14 14:52:09 来源:省药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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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利泰、雷群芳、李砚硕、秦旺仁增、沈少春、王英、金子兵、兰兰、胡永举、魏志明等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714号提案《关于营造公平的化妆品电商市场环境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网络销售化妆品行业基本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市场已成为化妆品经营的主要渠道,且市场占有率逐年攀升。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统计,2017年全国网络化妆品销售达1691.31亿元,在整体化妆品市场占比达23.32%。我省是化妆品网络交易平台聚集地,经初步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省有各类化妆品网络销售平台35家,其中19家为自营型,10家为第三方平台,6家为混合型,规模较大的有天猫、淘宝、网易、有赞等。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天猫、淘宝分别为国内最大的B-C和C-C电商平台,仅天猫平台2018年化妆品销售额就达800多亿,占B-C市场化妆品销售份额近60%。
        网络销售的兴起为化妆品产业的发展和群众消费的便利创造了良好条件。但由于监管法规滞后、监管手段不足,网络渠道客观上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空间,销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近年来,网络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虽然天猫、京东等传统型电商逐步自律规范,但微信朋友圈、直播平台等新兴渠道私密性强,成为化妆品监管的新难题;跨境电商、海淘等领域的监管模式尚待进一步明确。
        二、我省采取的监管措施
        我省作为化妆品生产消费大省和电子商务大省,高度重视网络经营化妆品监管工作。在国家层面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法规缺失的背景下,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模式,线上线下互动等方式,有效探索网络经营电商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强化顶层设计。我局于2013年底在全国率先出台《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明确入网经营者主体责任,并将平台管理者作为关键责任方,要求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省商务厅积极发挥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议事协调职能,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全省电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牵头起草的《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已进入二审阶段,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方面的内容。省市场监管局以贯彻《电商法》为契机,督促电商平台落实各项法定义务,向平台提供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核对通道,推动实现全省电商平台的主体校验,督促平台落实主体信息核验和公示义务。二是加强检查监测。我局以本省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重点,开展常态化检查和产品抽检。2018年,全省在各平台抽查化妆品经营网店3000余家,重点检查了入网销售的产品是否取得准入资质、标识标签是否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并针对染发、美白祛斑、祛痘抗粉刺、面膜及普通护肤等重点类别产品开展专项风险监测。根据线上线下检查掌握的线索,全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办化妆品案件544件,货值金额8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45万元,罚款金额107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20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移送公安机关4件。其中嘉兴查处网络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系列案件货值金额350余万元;湖州根据网络监测线索,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欧诗漫”等品牌化妆品案,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产品销售范围涉及山东、陕西等11个省份。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和监管协作机制。我局建立了与我省重点网络销售平台的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主动向平台通报本地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信息,督促平台主办者采取下架、删除等相应处置,防止问题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利用平台市场倒逼机制提高监管威慑力。同时,要求平台主办方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产品信息,利用平台通报的线索开展针对性监管,探索建立了“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的精准监管模式。自2016年试点探索建立该机制以来,我省台州、金华等市利用平台推送的信息,查办了多起重大违法化妆品案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科学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等方面,与阿里巴巴开展信息、数据、资源、技术和经验等共享与交流。
        三、关于提案反映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是关于标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案中反映了进口产品存在标签标识不合法的问题,这在当前网络销售产品中客观存在,也是监管部门管理的重点问题之一。对于网络销售进口产品,需要区分一般贸易进口产品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两种情况。一般贸易进口的产品需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注册或备案,标签标识内容需符合我国管理标准,必须标注中文,不允许宣称或暗示医疗作用,对于一般贸易产品,各级药监部门监督管理包括了标签标识内容。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的规定,相关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标识符合原产地有关标识标准,可能无中文标签,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跨境电商的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展相关风险监测管理。二是备案信息未能及时在官网公开的问题。目前,国家对产品注册(备案)共有四个数据库,包括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进口化妆品注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数据库,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对外公布,国产产品和一般贸易进口的合规产品可通过以上四个数据库中查询到相关注册(备案)信息。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因其无需事先取得注册(备案),无法通过官网查询到信息。三是已注销产品依旧流通在市场的问题。根据当前监管规定,对于存在过期未再延续、企业主动注销等情况,产品注册系统将标注为“已过期”,备案系统将标注为“已注销”,但其信息仍然保存于系统,供消费者查询,企业在注销前已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因此,已注销产品如仍在注册(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符合当前管理要求。
        四、下阶段工作
        网络经营监管是一项新课题。我局将以实施《电子商务法》为契机,参与化妆品网络销售法规建设,做好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培训,总结推广前期有效监管经验,在监督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利用其技术优势协作共治,提高我省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管水平。鉴于网络市场虚拟性、跨地域等特点,国家药品监管局有意向选择网络治理能力较强的地区建设国家级化妆品监测和处置中心,提高监管效能。我省作为网络化妆品经营大省,有全国最大、技术力量最强的第三方平台,有一定先发优势。我局将扎实推进网络经营化妆品监测机构和能力建设,加强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和对接,努力推动全国网络化妆品监测中心落户我省,从而进一步助推我省化妆品产业发展、强化化妆品网络监管。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联系人:徐伟红,联系电话:135670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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