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满足省内药品生产企业配合外省药品上市持有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现将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由接受外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向省局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受托生产申请表》(见附件)并将Word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jypsc@163.com,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交药品生产监管处;(受托生产企业未持有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者许可变更申请,办理《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时申请材料只需提供材料清单<一>)
(二)药品生产监管处进行材料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由行政受理中心快递送达。
二、申请材料清单
(一)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的申请(参考附件《药品受托生产申请表》);
(二)拟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基本情况: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在研品种的研制进度(至少包括是否完成临床试验、如属于可豁免临床试验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工艺验证批次情况、是否拟定质量标准等);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拟接受委托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许可检查结果或者最近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四)受托生产品种自评估报告:包括持有人资质、质量管理能力、拟受托生产产品风险因素、接受技术转移的可行性、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及相关持有人意见反馈情况,拟受托品种同制剂药品实际生产经验情况、产能情况(包括受托生产线当前生产品种数量、拟受托生产后生产线产能匹配情况等)、不良信用情况等;
(五)委托双方的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复印件(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商业信息可不显示);
(六)受托生产企业关键人员履历;
(七)材料真实性声明;
(八)申请企业对于业务办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日期
本办理程序自2026年1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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