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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下放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0-11-20 18:00:39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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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有关要求,现就“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省药监局的下放事项办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一、二类)”“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三、四类)”“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开办”10项事项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和义乌市。

自2020年12月1日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其中“化妆品生产许可”由各设区市、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请各相关单位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许可事项申报。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下放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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