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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25 18:58:38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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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和监管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行为,近日,省局印发了《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四个章节,共三十八条,并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配制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医疗机构制剂室变更备案申请表4个附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办法》中将原由省局办理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新开办”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局。同时,将“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备案事项也下放至各设区市局,实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事项的全下放。充分体现了依法、科学、便民、高效的原则。

下一步,省局将加强对市局下放许可事项指导,加强医院制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保证医院制剂质量安全有效。        


信息来源: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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