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改善营商环境,提高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在宁波市设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受理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受理点承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不再受理。
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号),授权境内责任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境内责任人账号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根据系统预约信息向相应受理点递交备案纸质资料。办事流程和指南详见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首页>部门窗口>省药监局>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宁波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受理点、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点:宁波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受理范围:宁波市区域内责任人备案事项办理;
地址: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二楼;
电话:0574-89286744,8928675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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