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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储运配送信息(2020年第015-1号)

日期:2020-05-18 14:08:28 来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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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疫苗生产企业)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疫苗委托配送等信息公告如下:

生产企业名称被委托企业名称委托疫苗品种委托配送区域委托配送合同有效期
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干线配送)、华东医药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支线配送)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浙江省至2020年12月31日

吉林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委托配送信息)已分别公开上述信息。

备注:疫苗生产企业应同时在企业网站公开上述信息。在疫苗销售配送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疫苗质量安全可靠。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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