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白茅根等10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审核,现予以颁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准中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均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对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告。
附件:1.白茅根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10001).pdf
2.炒槐花(槐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10002).pdf
3.地榆炭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10003).pdf
5.玫瑰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10005).pdf
7.沙苑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10007).pdf
9.薤白(薤)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10009).pdf
10.紫苏梗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10010).pdf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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