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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1-02-25 11:45:20 来源:规划财务与科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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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意见,继续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费用,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执行期限截止后收费标准恢复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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