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22-4775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发文字号: | 浙药监规〔202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8-2022-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乙类非处方药专营企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9年7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依法依规不降标准,事中事后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巩固药品流通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乙类非处方药专营企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程序,企业通过“企业申请-承诺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乙类非处方药专营企业行政许可(验收环节按照行政许可系统流程设置现场即办),现场检查环节意见调整为“承诺许可,许可后三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三个月内现场检查”。
二、优化准入要求
(一)人员:新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不包括连锁总部)应配备一名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涉药业务人员,能正常履职。
(二)储存:具备可靠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未设仓库的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三色区并按色标管理;乙类非处方药应集中陈列,与生活区分开,按储存要求存放。
人员和储存等具体要求按各地标准执行。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一次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生效时间
本文件自2022年8月31日起生效。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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