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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各施教机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学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度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对象
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学(含中药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和专业2个科目。
(一)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相关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
专业科目分为必修、选修两部分内容。必修内容为《2025年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教材》所立项目;选修内容为各施教机构根据学员需求自主选立或从《2025年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教材》中选取内容。
三、教育形式
分面授和网授两种,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可自行选择(具体科目见附件2、3)。
四、授课时间
面授:2025年5月1日—11月30日。
网授:2025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
五、学时及登记要求
全年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
公需科目学时、专业科目学时统一由各施教机构负责登记。执业药师可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学时。参加面授培训的执业药师在培训完成三天后可查询学时,参加网授培训的执业药师在培训完成次日即可查询学时。
六、专业科目收费标准
面授300元/60学时,网授260元/60学时。教材费30元/人。
学费按学员实际参加必修、选修学时数计算。即面授费用=300元/60学时×参加面授实际学时数;网授费用=260元/60学时×参加网授实际学时数。
七、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三)浙江省内新取得执业资格的执业药师,具体操作详见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相关说明。
3.浙江省2025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选修内容(网授、面授)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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