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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认证药品批发企业所属药店GSP认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09-18 00:00:00 来源:药品市场监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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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GSP认证工作,确保我省GSP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对已通过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属药店的GSP认证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零售药店,当时未与药品批发一起参加认证的,由各市局按其数量的30%比例(零售药店数少于3家的全部检查)进行抽查,并将全部认证资料报省局一份。
二、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加的直营和加盟的药品零售门店,由各市局按GSP专项检查的要求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全部认证资料报省局一份。
三、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进行GSP认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暂缓GSP认证。
四、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的非法人零售药店经营的药品,全部由该批发企业配送,且有质量运行保证体系,这类非法人零售药店可以不设仓库,其追溯时限为认证申报资料之日起前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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