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须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工号、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和备注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更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职称变动、取得处方权的日期等)。
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管理要求:
(一)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务科备案保存;
(二)人员变动后应当及时更新;
(三)留样备案表至少3年更新一次。
(四)留样备案表须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五)使用电脑管理系统的单位,可在电脑中设置留样备案表的查询功能,以便药剂科处方调配过程中能够及时查询核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一)根据规定的处方格式、药品的管理要求,各医院自行印刷不同的处方笺,包括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急诊处方、门诊儿科处方或住院儿科处方、门诊普通处方或住院普通处方、门诊中药处方或住院中药处方等。
(二)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为了能够与纸色有明显的区别,处方字体颜色可用黑色或蓝色字体印刷。
(三)为便于医师开方和药师审核处方,除中药饮片处方外,处方尺寸不应过小,以A5纸(148×210mm)大小为宜。电脑打印的纸质处方其尺寸大小与手工处方一致。
(四)为便于处方保存查看,应选择环保性能好且耐贮存的纸质作为处方笺,纸质标准不得低于70克/平方米。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不能用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圆珠笔的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四)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五)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六)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七)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
(八)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处方外,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十)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一)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临床用药须知》和《新编药物学》收载的药名缩写或简写可替代药物通用名在处方中使用。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上述单位可用相应的拉丁文、英文缩写书写。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不超过半个月量;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辨。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培训考核记录由药剂科存档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专门的药学专业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药学专业人员的姓名、工号、职称、签名式样,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调剂权注销情况)。
药学专业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管理要求:
(一)由药剂科留样备案;
(二)3年更新一次;
(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四)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果;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内容应包括对处方内容完整性、药品相互配伍、药品相互作用、超剂量、超适应症等问题的记录。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已完成调配的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装订后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的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外,其他处方逐日装订;
(二)麻醉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分别装订;
(三)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等内容。
处方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必须有专门场所保存处方;
(二)保存的处方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放置,以便查询。
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处方销毁管理要求:
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经药学部门领导(药剂科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二)处方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销毁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不外流;
(四)销毁后及时在《处方销毁登记表》上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处方销毁登记表》由药剂科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定期开展处方质量检查,并将其作为相关人员进行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与本细则不符的处方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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