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04-0000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04-08-06 |
发文字号: |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04-0007 |
有效性: | 失效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文件精神,我局即日起负责对本省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受理和审核(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审核软件系统,即通过网络实现申请、审核、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核、外网发布的办公模式。请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www.s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其内容相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附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二)。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办指南》(附件三)。
三、对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和经我局审核批准的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请在9月30日前按照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文件要求,到我局申请领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将不再补办,并收回原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编号,同时取消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四、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无证或违规网站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五、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医药企事业单位,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规范和日常检查工作。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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