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61/2009-0001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省药监局 成文日期: 2009-01-23
发文字号: 浙食药监市〔2009〕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43-2009-0002
有效性: 失效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日期:2014-05-08 00:00: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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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类产品的管理,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建立非药品类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做好非药品类产品供货商经营资格审查和产品验收,建立进货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按规定保存记录备查,

二、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管理。已实施计算机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增加非药品类产品管理程序,将非药品类产品的审查、验收、记录、开票等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非药品类产品购、销、存记录的信息化,保证企业所经营产品来源和去向的可控可追溯,确保消费者权益。尚未实施计算机管理的企业,要有计划的配置软硬件,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

三、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非药品类产品的监督检查。今年上半年各地要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类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通知》第一条要求的行为,应加强教育,及时纠正,并给予书面通知,责令整改;对违反《通知》第二条要求的行为,应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要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类产品检查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有关检查情况及时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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