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08-0000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08-11-19 |
发文字号: | 浙食药监人〔2008〕17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08-0020 |
有效性: | 失效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任职、上岗的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上岗(主要是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等岗位,下同),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按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外省(市、自治区)调入我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原在外省(市、自治区)取得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须经我省相应人事部门或评委会确认通过后,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
三、在本省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我省人事部门委托而取得的外省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6〕9号)文件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沟通,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任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核,对已聘用人员中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人员清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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