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14-00137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14-05-08 |
发文字号: | 浙食药监注〔2008〕3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08-0010 |
有效性: | 废止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等的通知
ZJSP43-2008-0010
浙食药监注〔2008〕3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和审批,我局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规定》,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届时,《浙江省药品(含药包材、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试行)》(浙食药监注[2005]146号)中涉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部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
2、《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
3、《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规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抄送: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一、新制剂
申报临床研究的新制剂由省局的市局受理点受理,市局对申报资料初步审查,报省局审批。
(一)市局初审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请表》;
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一);
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说明书、综述资料)。
2、市局初审
(1)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立题审查指导意见》要求对新制剂进行立题审查。经审查,立题符合新制剂申报要求的,组织对制剂的研究和配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同时抽取3批样品并通知省食品药品检所检验复核。
(3)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具审核意见。市局10日内完成初审,将2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市局综合审查意见;
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
2、省局审批
(1)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核对并签收登记。对食品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签收并登记。2日内将受理的申报资料送交药品注册处。
(2)药品注册处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料通知件。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由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退审通知件》予以退审。
(3)省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4)临床研究应当在《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核发后1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5)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市局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市局10日内对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临床试验核查报告表》,连同临床总结资料一式2份报省局受理大厅。
(6)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和现场考核表签收并登记。2日内将接收的资料交药品注册处。
(7)药品注册处在收到资料后40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省局 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仿制制剂
(一)仿制制剂申报要求
1、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且市场上无同品种药品供应的,可以申报仿制制剂。
2、应严格审查该仿制制剂是否在市场上已有同品种药品供应。
3、化学仿制制剂可以免临床研究。
(二)仿制制剂申报和审批程序
仿制制剂由市局初审,省局审批。
1、市局初审程序同新制剂。
2、省局审批程序
(1)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核对并签收登记。对食品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签收登记后2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药品注册处。
(2)药品注册处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料通知件。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省局注册处(由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退审通知件》予以退审。
(3)省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三、制剂的补充申请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制剂注册批件所载明的事项配制,不得擅自修改。
如需修改注册批件中载明的事项,应进行变更补充申请或变更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分类
1、市局初审,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
(1)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
(2)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3)其他
2、省局组织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
(1)医疗机构内部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2)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3)其他
3、报省、市局备案的变更事项:
(1)变更原料药产地
(2)中药制剂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3)变更制剂有效期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5)变更包装规格
(6)变更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的增加
(7)其他
(二)补充申请的申报及审批
1、市局初审,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申报资料(见本程序后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电子文档(申请表、变更事项的研究资料);
制剂的3批自检报告书。
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应提供《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请表》。
(2)市局审核
①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现场考核并抽样1批,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修改质量标准的补充申请,申报单位应送1批样品,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
②提出审核意见。
③市局10日内完成初审,将1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2份;
申请人申报资料1套;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1份;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
(3)省局审批程序
①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进行核对并签收登记,2日内送交药品注册处。
②省局审批
药品注册处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于修改质量标准、变更工艺的补充申请,由药品注册处2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符合要求的,省局20日内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2、省局组织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一式3份);
申报资料(一式2份)(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电子文档(申请表);
制剂的3批自检报告书;
(2)市局审批
①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②对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场地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现场考核,并抽样1批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应送样1批,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③市局在3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④将1套完整资料报省局备案。
3、报省、市局备案的变更事项
变更制剂注册批件及原注册内容的,申请人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内,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变更备案表》,将1套资料(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分别报省、市局一份。
四、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
(一)再注册时间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局提出再注册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三)。
(二)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按照《办法》规定应予以注销批准文号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4、化学制剂无配制条件的;
5、经省局对制剂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三)再注册申报审批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2)申报资料(一式3份)(见《办法》附件三)
(3)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工艺、质量、稳定性、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
2、市局审核
(1)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再注册品种是否与注册批件一致,配制工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配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抽样检验。同时审查制剂质量、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是否能确保安全、有效。
(2)市局30日内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将完整资料1套报省局。
3、再注册审批
(1)省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20日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由市局予以再注册。
(2)不符合制剂再注册规定的,省局在30日内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除因法定事由被撤消制剂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制剂批准文号。
(3)同意再注册的制剂品种报国家局备案。
五、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一)调剂的原则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规定,严格审查调剂的必要性。
(二)调剂的申报和审批
1、同一市内调剂外用制剂,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2、口服制剂和省内跨市外用制剂调剂向省局提出申请
3、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制剂调剂和跨省调剂,向取得批准文号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省局审核,报国家局审批。
4、按上述事权划分,申报单位将制剂调剂申报资料(《办法》附件二)报省(市)局受理大厅, 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市)局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五、制剂注册检验
1、新制剂注册检验:
新制剂注册检验和标准复核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应在40日内完成标准复核和检验,并将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书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2、仿制制剂注册检验:
仿制制剂注册检验由申报者所在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市食品药品检所在30日内完成检验及标准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复核意见并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3、补充申请注册检验: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或修改质量标准的,将1批样品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
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场地、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的补充申请,以及变更原料药产地的补充申请备案事项1批样品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食品药品检所在收到样品后3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书一式4份,省局2份,抽样的市局1份,被抽样单位1份。
六、药品监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初审和审批阶段发出的《退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力。
七、申报资料
(一)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1、制剂名称及命名原则
(1)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科学准确,不夸大,不误导,不得使用商品名。
(2)化学制剂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3)中药制剂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2、立题目的和依据(参见《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
3、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的复印件。
(4)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并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
(6)委托试验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7)证明性文件变更,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的证明。
4、标签和说明书设计样稿
须标注制剂名称、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配制单位等制剂信息,以及“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化学制剂应提供处方筛选的情况,中药制剂应提供详细的处方组方依据。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描述制剂的配制工艺,提供工艺筛选的研究资料(包括选定工艺的依据),3批中试数据以及相关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质量研究项目一般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几个方面,应充分考虑制剂工艺和制剂本身性质对质量的影响。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化学制剂提供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3个月)和室温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
中药制剂提供加速试验(3个月)和室温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
10、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1、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变更委托配制单位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委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GMP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委托配制协议书。
(3)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场地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证明。
(4)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需提供《药包材注册证》及质量标准。
2、药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样品自检报告书
4、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5、变更的处方工艺研究,包括变更后的质量研究及变更前后质量比对、稳定性研究比对资料。变更辅料的应提供辅料的批准文号、质量标准
6、制剂与药包材相容性试验资料
7、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应提供变更的有关说明,对于改变原料药产地的,还需进行质量和稳定性比对研究。
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册事项 |
申报资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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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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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审批 |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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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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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修改质量标准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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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审批 |
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场地 |
+ |
- |
+ |
- |
- |
- |
+ |
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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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中药制剂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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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原料药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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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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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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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制剂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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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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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包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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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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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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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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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如有修改,应提供。
l 提供稳定性试验资料。
附件2
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
为保证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特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制剂立题研究审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研发新制剂应参照本《指导意见》提供有关立题依据。受理和审查医疗机构新制剂按本《指导意见》要求审查。
一、立题审查内容
(一)新制剂研发的合法性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应源于长期临床实践且与治疗方法密切相关的专用制剂。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包括含相同活性成分同一给药途径的各种剂型和各种规格;中药处方含相同君药、臣药且功能主治相似的制剂);
(2)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
(3)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4)中药注射剂;
(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7)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二)新制剂研发的科学性和价值评估
(1)安全性评估
制剂研究单位应提供充分的有关该制剂的药理、毒理文献资料,提供与该新制剂有关的临床协定处方使用总结资料等。
(2)医疗机构制剂的必需性评估
评估制剂批准临床应用价值,符合新药特征的应按新药申报注册,防止规避新药研究注册的行为。
对用于治疗或辅助治疗肿瘤、艾滋病、肝病、糖尿病、银屑病等疑、难、杂证疾病,必须有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科学依据证明其功能主治和适应症的特异性和专属性。
(3)如已有可替代的相关上市药品(包括其他给药途径的上市相关药品),不应受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对拟开发的医疗机构制剂与相关上市药品比较评估,对新制剂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减少毒副作用及减轻病人痛苦方面的创新性、对市场上已有药物的替代性以及药物经济学等方面进行评估,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又不符合新药定义无法按新药研究申报的,可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
二、免报资料项13-17的中药制剂认定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中医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
根据以上规定,应审查两方面内容: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艺,审查制剂配制过程中是否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5年以上(含5年)、每年不少于60例的临床观察总结。原始病例资料及有关证明性材料应齐全可核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5年以上(含5年)的病例进行跟踪核实,核实的主要手段是访问病人,并写出访问记录(每年至少抽查5个病例,5年不少于25个病例)。
审查结果符合免报资料规定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免报资料,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14、15: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的;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立题申报资料
立题目的和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新制剂命名的依据
(2)新制剂拟定的适应症及依据;
(3)临床使用病历及使用总结资料(包括科学严谨的临床疗效客观评价指标、数据);
(4)国内(外)相应的已上市药品(包括同一成分不同给药途径的药品)情况概述;
(5)新制剂的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开发的优势;
(6)药效和药理毒理的文献资料等;
(7)原料药的来源、质量标准,化学原料药及实行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还需提供批准生产的文件。
(8)对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新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9)保证所提供资料无真实性问题的承诺书。
对于免报资料的中药制剂,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5年以上(含5年)每年不少于60例可供跟踪核实的病例资料(包括处方、加工方法、服用方法、服用剂量、病人用药前后情况等)。
(2)临床使用总结资料。
(3)如果5年以上的病例资料无法跟踪核实,应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工作,保证制剂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剂注册现场核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的研究、配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对制剂研究、配制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的评价过程。
制剂注册检验抽样,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制剂注册检验需要对申请注册制剂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托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申请注册的制剂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
第四条 跨省研制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由省局组织市局进行。
第五条 制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制剂注册申请时,提交《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报表》(附表1),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同时提交研制原始记录。
第六条 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内容
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等。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用制剂制备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研制人员
制剂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及其分工,所承担研究项目、研究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资料、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二)设备、仪器
药学、药理毒理、临床等研究用的设备、仪器能否满足研究所需。核查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与《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研究原始记录
试验方案及其变更、试验时间、试验操作者签名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配制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供药理毒理研究、药品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和注册检验等所用样品的试制,临床试验用样品的配制等各项研制记录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临床试验的试验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四)研制、配制情况及条件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合。包括临床试验用制剂制备条件和申请配制用样品配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原料购进和使用
化学制剂:核查原料药的来源(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数量、检验报告书、使用量及其剩余量;
中药制剂: 核查药材和提取物的来源(购货凭证或者说明)、数量、产地、药品标准、检验报告书;
(六)样品试制及留样
核查工艺研究、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药品检验、临床试验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记录,样品试制量是否能满足研究所需。
(七)委托研究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性文件。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 市局受理制剂注册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资料和研制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确定现场核查时间和人员,提前2天向申请人发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与抽样通知书》(附表2)。申请人如果对现场核查时间及人员提出变更、人员回避的要求,理由正当的,应当采纳。
(二) 市局按确定的现场核查时间组织人员实施。根据注册申请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现场核查组一般由2~4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 现场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布核查内容、要求和纪律等。
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协组核查组工作。
(四) 核查组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判定表》(附表3)或《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判定表》(附表8)实施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若对研制现场的场地、设备、仪器以及相关文件、凭证和原始记录等进行照相或者复制,应要求被核查机构负责人在有关说明和复制件上签字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五)完成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组长对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附表4)或《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临床试验核查报告表》(附表9)。汇总期间,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六) 现场核查结束前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布核查结果。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无异议,核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在核查报告表中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核查组经过进一步核实后,又不能达成共识的,核查组应详细做好记录。记录应经核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七)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按要求将核查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报送派出核查组的部门。
第八条 现场核查结论综合判定原则
(一) 研制、配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结论为一致。
(二) 研制、配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结论为不一致。
(三) 研制、配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不完全一致的,暂不做出是否一致的结论,核查人员须详细描写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市局视情况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被核查单位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重复试验或指定第三方机构依申请人提供的方法重复试验。
第九条 制剂注册检验抽样
核查组应当参照药品抽样相关规定在申请人存放申请注册制剂的场所进行抽样,操作应当规范,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所抽样品批次必须经申请人检验合格。
抽样步骤:
(一)检查样品的贮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二)确定抽样批号,核实该批药品的总量,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标签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配制单位等信息,并核实是否与申报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三)抽样人员按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新制剂与仿制制剂注册均为连续配制的3批。抽取样品的数量一般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贵重药品为2倍量。
(四)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样品封签”(附表5)将所抽样品签封。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查专用章。
(五)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按要求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附表6)。被抽样机构应当仔细核对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十条 受理制剂注册申请的市局对抽取的样品应当进行确认,出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附表7),将封签的样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与制剂注册检验相关的申报资料,在5日内送达指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所。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纪律
(一)核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核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机构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机构组织的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四)对核查和抽样中所涉及的研究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附表1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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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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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名称 |
剂型 |
规格 |
注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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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注册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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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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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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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研 究 |
研究项目 |
研究机构名称 |
研究地点 |
体系认证 |
起止日期 |
研究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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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工艺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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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楼座、实验室) |
(如GLP、GMP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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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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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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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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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要仪器设备 |
型号 |
研究主要仪器设备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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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试制设备填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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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品/标准品 |
来源 |
批号 |
数量 |
剩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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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 |
原料药/药材 |
来源 |
批号 |
数量 |
注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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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试制 |
批号 |
试制日期 |
用途 |
主药投量 |
试制量 |
使用量 |
剩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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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
试制地点 |
主要设备 |
试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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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楼座、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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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原始记录共 页 |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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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验仪器 |
检验地点 |
主要检验仪器 |
检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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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楼座、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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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原始记录共 页 |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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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毒理研究 |
研究项目 |
研究机构名称 |
研究地点 |
体系认证 |
起止日期 |
样品量 |
研究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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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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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药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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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毒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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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毒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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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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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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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刺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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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突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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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毒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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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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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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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代动力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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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 |
来源 |
清洁级别 |
数量 |
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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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表中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本机构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医疗机构负责人姓名及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页。 |
|||||||||||||||||||||||||||||||||||||
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市局存一份原件,其余随申报资料报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表2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和抽样通知书
: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申报的 (受理号: )的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如涉及委托试验的,请同时通知被委托单位。
特此通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核查 通知
附表3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判定表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判定为否决项、缺陷项原因说明 |
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 |
1、研究及试制条件(包括所需设备及仪器) |
|
*1.1处方工艺研究现场应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及仪器。 |
|
|
*1.2样品试制现场应有试制该样品的全部相应设备。 |
|
|
1.3研制人员应确实从事过该项研制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相一致。 |
|
|
2、原料药(包括中药材及其提取物) |
|
|
*2.1应有原料药的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数量(包括使用量与剩余量)。中药材及提取物应有购货凭证、购入单位、药品标准、检验报告书、数量。 |
|
|
*2.2购入时间或供货协议时间应与工艺研究及样品试制时间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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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购入量应满足研制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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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样品 |
|
|
3.1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应一致。 |
|
|
3.2尚在进行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应有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直接接触样品的内包装。 |
|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判定表 |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判定为否决项、缺陷项原因说明 |
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 |
4、研制记录 |
|
*4.1样品的试制应有制备记录或批生产记录。 |
|
|
★4.2申请临床研究及制剂批准文号的样品应在本医疗机构制剂室制备(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除外)。 |
|
|
4.3样品的试制时间应与各项实验研究时间相对应。 |
|
|
4.4处方工艺研究应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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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
1、研究及检验条件(包括检测仪器与对照品等) |
|
1.1研究及检验必需的仪器设备应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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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高效液相色谱仪、分析天平等仪器应有使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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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研究人员应确实从事过该项研究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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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对照品及对照药材的来源及使用记录。 |
|
|
2、研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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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应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方法学考察内容。 |
|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判定表 |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判定为否决项、缺陷项原因说明 |
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
*2.2质量研究实验图谱应具原始性,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应有可追溯性的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等)。 |
|
★2.3质量研究的原始实验图谱应真实可信。(重点核查图谱的采集时间,是否存在一图多用等现象)。 |
|
|
*2.4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段与样品试制时间关系对应。 |
|
|
2.5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及图谱采集应合乎常规。 |
|
|
药理毒理研究 |
1、研究及试制条件(包括所需设备及仪器) |
|
*1.1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及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应具备。 |
|
|
1.2主要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其记录内容与申报资料相一致。 |
|
|
1.3研究人员应确实从事过该项研究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相一致。 |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判定表 |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判定为否决项、缺陷项原因说明 |
药理毒理研究 |
2、实验动物 |
|
*2.1实验所用动物应有确切的购置凭证。 |
|
|
2.2实验所用动物购进数量和时间应符合实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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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记录 |
|
|
3.1各项实验原始记录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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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研究人员应确实从事过该项研究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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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原始图表(包括电子图表)和照片应保存完整。 |
|
|
3.4病理切片应保存完整。 |
|
|
其他方面 |
1、委托研究 |
|
1.1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制剂研究,应提供有该项目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原件。 |
|
|
1.2受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及图谱等应加盖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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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时,受托单位必须具备资格,受托单位不能再将部分工艺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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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艺确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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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制剂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核定工艺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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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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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说明 |
以上标注★项不符合要求为否决项,标注*项不符合要求为严重缺陷项,其他项不符合要求为一般缺陷项,严重缺陷项与一般缺陷项通称缺陷项。 |
判定标准 |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回注册申请: 1. 否决项1项以上。 2. 严重缺陷项3项以上。 3. 缺陷项累计7项以上。 二、缺陷项在1项以上、6项以下者,应重新进行某些项目试验或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否决项、缺陷项均应详细说明原因。 四、判定中的“以上”及“以下”均含本数。 |
附表4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制剂名称: |
受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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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制剂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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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1: 委托生产单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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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核 查 |
被核查单位: (公章) 核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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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 否决项: 项,严重缺陷项: 项,缺陷项: 项 结论: 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对注册现场核查,认为:□研制、配置及条件与申报资料一致。 □研制、配置及条件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研制、配置及条件与申报资料不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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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严重缺陷项、缺陷项及其他有关说明(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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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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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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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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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处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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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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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封签(式样)
医疗机构制剂 注 册 检 验 抽 样 封 签 |
医疗机构制剂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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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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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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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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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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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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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签封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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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大封条 长30cm,宽10cm;
小封条 长20cm,宽6cm
附表6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编号:
医疗机构制剂名称 |
|
剂 型 |
|
规 格 |
|
包装规格 |
|
申请事项 |
○新医疗机构制剂 ○仿制医疗机构制剂 ○补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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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阶段 |
○申报临床 ○申报配制 ○其他 |
受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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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抽样情况 |
批号 |
抽样量 |
完整包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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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试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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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试制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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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场所及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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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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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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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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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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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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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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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局加盖药品注册受理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表7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
编号:
***药检所:
我局/中心已对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并按规定抽取了样品,现将样品和有关资料送你所,请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出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结果。
受 理 号 |
|
||||
制剂名称 |
|
剂 型 |
|
规 格 |
|
包装规格 |
|
||||
申请事项 |
○新医疗机构制剂 ○仿制医疗机构制剂 ○补充申请 |
||||
申报阶段 |
○申报临床 ○申报配制 ○其他 |
||||
核查分类 |
○临床前核查 ○临床核查 ○申报配制核查 |
||||
申请人 |
|
||||
医疗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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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申报单位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受理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受理单位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样品来源 |
○送样 ○ 抽样,抽样单编号( ) |
||||
特别说明: |
|||||
备注: |
经办人(签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局加盖药品注册受理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table ke-zeroborder"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附表8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判定表 |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判定结果情况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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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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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验条件 |
★1.1 省局同意该医院制剂进行临床试验的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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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伦理委员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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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者应是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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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检查时抽查10个受试者电话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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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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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例数与临床试验方案及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对应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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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 |
|
|
|
|
2.试验记录 |
储藏条件;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接受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 |
|
|
|
|
|
数量之间的关系应对应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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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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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病例报告表(CRF)与原始资料(如:原始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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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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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原始记录、放射诊断原始记录等)应相符。 |
|
|
|
|
|
▲2.5 统计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
|
|
|
|
|
2.6 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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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措施、随访方式、时间和转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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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判定结果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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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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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受试者入选标准及其情况,随机化分组及设置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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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试验结 |
|
|
|
|
|
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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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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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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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临床试验方案 |
3.5 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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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情况 |
3.6 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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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盲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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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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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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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的为否决项,“▲”的为严重缺陷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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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否决项在1项以上,严重缺陷项在2项以上,一般缺陷项在4项以上的判定为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 |
|||||
附表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临床试验核查报告表
制剂名称: |
受理号: |
|||||
规格: |
制剂分类: |
|||||
申请机构1(医疗机构): 委托生产单位2: |
||||||
临 床 试 验 |
被核查单位: (公章) 核查地点: |
|||||
结果判定为否定的核查要点: |
||||||
有关说明(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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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员 签名 |
|
组长 签名 |
|
临床机构法人代表签名 |
日期: |
|
安监注册处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局负责人 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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