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09-0000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09-11-16 |
发文字号: | 浙食药监安〔2009〕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09-0022 |
有效性: | 失效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并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根据国家局《通知》规定,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无需再进行资质审批。
二、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在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批发企业进行日常监管过程中,应重点核查其销售渠道、销售档案、票据管理等是否规范,特别是药品实物是否送达购买方合法仓库,相应随货回执是否按要求返回、有无异常等。
三、进一步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局《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防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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