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09-0000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09-09-07 |
发文字号: | 浙食药监安〔2009〕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09-0018 |
有效性: | 失效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临床调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浙食药监办〔2009〕6号)的规定,省局制订了《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临床调查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预防和处理严重药品不良事件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通知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临床调查工作指南(试行)
1、总则
1.1 为指导本省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发生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进行临床调查,做出药品与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相关性的初步判断,制定本工作指南。
1.2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接到发生严重药品不良事件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临床调查。必要时,调查组由安监部门或稽查部门牵头,也可通知卫生部门或相关的医学、药学、流行病学专家参加调查。
2、调查要点
2.1 了解事件概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可疑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单位、患者的相关信息等。
2.2 应当对引起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可疑药品和相关物品等依法进行封存、取样,并移交给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3 收集资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必要时,进行取证。并要求医疗机构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3、调查内容
3.1 患者姓名、性别、体重、出生年月、联系方式、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家族药品不良反应史、原患疾病及用药原因等。
3.2 患者初次就诊的医疗机构和发生不良事件后参与救治的医疗机构。
3.3 医疗机构的名称、等级、地址、医疗环境、药物储存条件及抢救设备等情况。
3.4 医护人员的姓名、行医资格、工作流程等情况。
3.5 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及检查日期和时间。临床处理和救治情况,包括抢救用药及抢救器械等。
3.6 药品严重不良事件相关患者原患疾病的处理(包括手术、麻醉)及不良反应既往史的调查。
3.6.1 患者原患疾病、用药前的生命体征及重大器官异常情况等。
3.6.2 明确患者用药的原因,针对原患疾病还是辅助诊断用药,是对症治疗还是对因治疗等。
3.6.3 调查患者是否有不良反应既往史(包括家族不良反应既往史)、是否曾用过同类药物等。
3.6.4 调查不良事件对原患疾病的影响。
3.7 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调查。
3.7.1 可疑药品的名称、外观性状、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规格;调查给药途径、给药间隔时间、用药起止时间和给药剂量;调查该批药品的购进渠道及相关票证情况。
3.7.2 合并用药情况。了解并用药物的相关信息,并明确药品是否放置在一个容器中溶解或通过同一个静脉通道滴注。
3.7.3 药物溶媒的相关资料。
3.7.4 相关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及在不良事件相关医疗机构中的使用情况,同批号产品在发病区、全院应用时有无相似不良事件发生。
3.8.5 抢救药品的相关信息及其疗效。
4、分析报告
4 .1调查组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初步评价的分级标准和评定原则,将可疑药品与严重不良事件的相关性初步评定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疑、不可能5级。并在48小时内完成初步临床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内容、用药时间和不良事件出现的时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混杂因素以及撤药后的结果、初步相关性评价等。
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工作指南(试行)
1、总则
1.1 各级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发生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1.2 检查组一般由安监、稽查、药检所及相关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受派出药监部门直接领导。
1.3 检查组主要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GMP检查,不影响当地药监部门对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 上级药监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应事先与当地药监部门沟通联系。
2、检查要点
2.1 检查组到达后,应立即向企业及当地药监部门了解事件概况。包括:不良事件涉及地区、人数、发生症状、处理等情况及相关药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企业已采取的措施如停产、停销、召回、抽验情况等。收集相关记录:生产数量、入库数量、销售流向、销售数量、控制数量、召回记录等。召回药品或暂控药品应有相关证明,并明确数量,必要时还应收集发货凭证、运输凭证。
2.2 现场检查应根据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以涉及批次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为重点,对所涉药品相关的物料、购入、检验、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2.3 现场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缺陷、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的,应取证并做详细记录。如涉及违法等行为,应固定证据,向派出单位报告,并通知企业所在地药监局。
3、检查内容:
3.1 核实涉及批次药品生产基本信息,包括批号、规格、数量等;生产涉及批次车间当日生产情况。
3.2 检查涉及批次生产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处方、生产工艺(包括参数)是否符合注册工艺,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灭菌验证是否符合规定,灭菌记录是否自动记录并符合规定要求。
3.3 检查上一批次生产记录,了解上一批次与涉及批次生产间隔,清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产生混药、污染的可能。
3.4 生产期间,生产、检验等关键岗位和管理人员是否有变动情况,尤其是配制、灌装、灯检、无菌检验等重要岗位。新上岗人员培训和实际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变动,应深入调查。
3.5 检查涉及批次所需物料购入、储存、发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涉及批次物料(中药材、原料、辅料、浸膏、包材)供应商审计、购入、检验、储存、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物料发放是否与生产记录相对应;特别是尾料管理、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供应商临时变更、退换货、储存等异常情况。
3.6 检查涉及批次药品生产时的注射用水、净化空调运行记录和压差记录,有无异常情况出现。是否按规定监控。
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工艺和设备验证是否符合规定。
3.7 检查生产车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关键设备是否发生变动,尤其灭菌设备、洗灌封设备、百级层流等关键设备有无变动或异常状况发生。关键设备变更,生产前是否进行验证。
3.8 检查仓库成品管理。销售和发放(中途运输)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异常状况出现。销售记录是否可追溯。
需要冷藏或冷链贮存、运输的药品,是否符合要求贮存、运输。
3.9 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职责是否到位。对成品审核放行是否符合规定。检验记录尤其是无菌检验,是否真实并符合要求。
设备、仪器等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涉及批次仪器使用记录与检验记录是否吻合。质量检验如涉及委托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3.10 其它,如认证、上次检查的缺陷情况是否整改到位。
4、现场检查报告
4.1 检查组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形成现场报告。现场报告重点应描述所涉药品的控制情况、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4.2 现场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础概况”、“涉及批次产品生产、销售及控制情况”、“该品种及车间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和“发现问题或缺陷”等方面内容,必要时应附上相关证明性文件或资料。
4.3 现场检查报告应报告派出机构,抄送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企业。
4.4 检查组就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可与企业进行交流沟通。
4.5 药监部门根据《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作出处理决定。需进一步核实的,可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预防和处理严重药品不良事件
指导原则(试行)
1、总则
1.1 指导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发生前后,对事件和涉及的药品进行报告、控制、调查、改正等,妥善处理和解决此类不良事件的工作原则。
2、制订预案
2.1 企业应当建立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建立机构
3.1 企业应当建立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该机构可由企业负责人负总责,质量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报告制度
4.1 发生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后,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2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将事件的新进展、新情况于24小时内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3 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终结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生产、使用、召回、处理情况(品名、批号、数量);调查评估结果(产品检验结果、原因分析、初步判断,改进措施等);发生危害情况(地点、病例数量(有无涉及特殊人群)、后果(死亡、损伤人数)及处理情况等;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风险;恢复生产情况等。
5、产品控制
5.1 企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调查问题产品的流通、使用情况,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通知销售、使用单位暂停销售、使用。
5.2 企业应当对产品控制情况进行确认,留存销售、使用单位或者药品监管部门的产品控制回执。
5.3 企业应当将产品控制情况每日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问题产品名称、批号、产量、库存、销售数量、退回数量、销售单位等。如有必要,还要报告相近批号产品的上述情况。
5.4 产品控制情况报告表参见附件。
5.5 药监部门要求召回产品,企业应当立即按相应规定召回产品。
6、调查处理
6.1 企业应赴事件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
6.2 事件调查应当注重与当地医疗机构、卫生、药监等部门以及患者沟通联系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6.3 企业应召集生产、质量、研发、销售等部门进行问题产品原因分析。
6.4 企业发现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主动停产。
6.5 评估分析工作应当包括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各个环节,如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储存、流通、使用等。
6.6 企业应当将分析评估工作纳入企业日常质量保证体系。
主题词:药品 不良事件 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