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06-0000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06-09-01 |
发文字号: | 浙食药监稽〔2006〕16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06-0016 |
有效性: | 失效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通知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工作意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监察厅以浙检会(侦监)〔2006〕3号文对《意见》作了转发(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发〈意见〉》),并就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打假力度,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自身学习领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不但仅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不法行为的重要途径,而且还是加大药药品、医疗器械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力度和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举措,是增强打假合力的关键所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浙检会(侦监)〔2004〕3号,以下简称“《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全面理解、切实掌握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犯罪案件的司法追诉标准,以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定等相关内容和要求。
二、落实相关措施,搞做好案件移送衔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明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案件移送操作程序,在查办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案件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材料移送;对移送后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要依法处理。省药检所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鉴定工作的管理,对于委托的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药品鉴定,应及时、准确地出具符合要求的技术鉴定结论。
三、完善联络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合作,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室、联络员等形式,建立有效、紧密的联络制度,密切交流沟通,及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对于重大、疑难或者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的违法案件,应积极与司法机关共同商讨意见;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涉案金额较高的、可能有犯罪涉嫌刑事犯罪嫌疑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以便加大打击力度。各市、县(市、区、分)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指定由一名稽查支队(大队)领导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司法机关联络日常联络工作的联络员,省局的联络员由省局监察稽查分局主要分管领导担任。各市局的联络员名单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监察稽查分局备案。
四、集中稽查力量,深挖大案要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以及清理近年来积压久拖未决的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行政处罚与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要通过与司法机关建立的紧密协作机制,增强打假合力,加大执法震慑力度,确保我省药械市场整治工作最终取得实效。
五、各市要继续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具体问题的规定》要求,将本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定期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附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转发高检会〔2006〕2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浙检会(侦监)〔2006〕3号)。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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