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14-0001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14-05-13 |
发文字号: | 浙食药监药安〔201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14-0032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缺失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有关问题的批复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缺失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意见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关于中药材、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药化便函〔2013〕214号),国家主管部门至今未发布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故中药材、中药饮片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文号、药品GMP证书后,可依法生产销售相应的中药制剂。
三、药典和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未收载的中药饮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向省局申报相应质量标准批准后,方可依法组织生产。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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