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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权划分指南》的通知

日期:2015-03-02 00:00: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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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调整情况,为进一步划清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事权,明确职权边界,建立健全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省局修订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权划分指南》,并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4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权划分指南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确保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认真按照依法梳理并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开展事权划分工作,做到不遗漏、不越权、不违法设定。

(二)简政放权。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赋予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权限,推进关口前移,下沉执法重心,更好地发挥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监管的优势,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三)明晰事权。着力构建上下职责明确,工作衔接紧密的运行机制,做到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事权划分清晰,行政权力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人明确。重点划清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权。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日常监管的职责划分,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所日常监管的职责划分,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所人员力量配备、人员专业结构情况酌情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专业监管能力建设。原则上药械许可和药械生产、批发企业监管不宜委托下放至市场监管所。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职权事项,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按照委托的权限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并对具体实施行为负责。

(四)协调高效。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全省系统建立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机制。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决定、日常检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涉及相对人的基础数据、信用信息等全部实行信息公开,上系统内网,以便充分运用监管信息资源,增强监管效能。

二、行政审批职责的层级划分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法定执

行单位

实际执行单位

1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注册、调剂许可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新注册

省局


改变制剂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

省局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再注册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不改变制剂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需现场检查)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不改变制剂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无需现场检查)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跨市医疗机构间制剂调剂

省局


市内医疗机构间制剂调剂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县内医疗机构间制剂调剂

省局

县局(嘉兴)

2

药品生产许可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省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变更)

省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变更除外)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省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省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省局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局


药品委托生产

省局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延期

省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许可

省局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准

省局


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新开办

省局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核查)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无需现场核查)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补证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4

药品(含疫苗、特殊药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筹建

省局


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验收

省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换证

省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

省局

县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

省局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

省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批发)变更

省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批发企业批准

省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

省局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局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许可

省局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

市局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市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市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市局


5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许可

药品广告许可

省局

省局、舟山市局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省局

省局、舟山市局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省局

省局、舟山市局

6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许可

科研、教学单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购用许可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许可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7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省局


8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许可证审批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许可证审批

省局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许可证审批

省局


9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省局

省局、舟山市局

10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11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省局


1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省局


13

药用辅料注册

省局


14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资格许可

省局


15

执业药师注册

省局

县局

16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开办

省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无需现场检查)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补证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省局


17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开办)

省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原持证生产企业申请新卫生许可证)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证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

省局


18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制品、白酒、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省市县局

省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除乳制品、白酒、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外)

省市县局

市县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省局


19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省市县局

市县局

2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县局


21

食品流通许可

省市县局

市县局

22

餐饮服务许可

省市县局

市县局

2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

市局


2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局


25

国产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

省局


26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

省局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审批、备案、管理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执

行单位

实际执行单位

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省局


2

药用辅料备案

省局


3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省局


4

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市局


5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市局


6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市局


7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市局


8

医疗机构制剂室关键配制设施、药检室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变更备案

省局


9

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备案

省局

省局、舟山市局

10

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使用咖啡因除外)备案

省局


11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

省局

市局

12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部门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授权人变更备案

省局

市局

13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省局

省局、舟山市局

14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

省局

市局

15

基本药物最小包装电子监管码标识备案

省局


16

子(分)公司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备案

省局


17

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备案

省局


1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

省局


19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市局


20

第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备案

省局


2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备案

省局


22

保健食品注册初审

省局


23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省局


24

国产药品注册及补充申请初审

省局


25

药用辅料注册及补充申请初审

省局


26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补充申请、再注册初审

省局


27

跨省医疗机构间制剂调剂初审

省局


28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局


29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初审

省局


30

国家总局组织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初审

省局


31

国家总局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初审

省局


3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批准初审

省局


33

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初审

省局


34

创新医疗器械初审

省局


35

药品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药品销售证明书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36

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

省局

市局、义乌市局

37

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培训

省局

县局

38

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证明

省局


39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省市县局


40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备案

市局



三、日常监管职责的层级划分

监管对象

日常监管

备注

食品生产企业

省局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局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市、县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监管,其中包括落实国家级、省级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省局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局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食品添加剂抽检监测工作;市、县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监管,其中包括落实国家级、省级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省局负责指导市、县级局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市、县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监管。


食品流通经营单位

由市局确定市县局的日常监管模式;省局负责指导、督促。


餐饮服务单位

由市局确定市县局的日常监管模式;省局负责指导、督促。


保健食品企业(单位)

生产企业

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经营企业

由市县局监管。


保健食品广告主体

由市县局日常监管;省局指导、督促。


化妆品企业

生产企业

由市县局日常监管;省局指导、督促。


经营企业

由市县局监管。


药品企业(单位、个人)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

GLP的日常监管以省局为主,市县局配合。未实行GLP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日常监管以省局为主,市县局配合。


药品生产企业

省局主管全省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指导下级局。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风险信息的采集、评估、控制及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下级局。县区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药品生产的质量风险及违规行为。


药包材生产企业

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医疗机构制剂室

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市局许可,由市局确定市县局的日常监管模式。

药品批发企业由省局确定重点监管企业,省局以飞行检查、督查等形式对高风险、信用等级差的企业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

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省局确定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抽查。

药品广告主体

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省局和杭州市局负责对部分省级媒体的监测。

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服务单位

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由省局确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综合性信息交易平台等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重点监测。

执业药师

日常监管以县局为主,省、市局指导、督促。


医疗器械企业(单位)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由市县局负责,省局指导、督查

按照国家总局分类分级的规定,对正常生产的四、三级生产企业,由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实施飞行检查。对信用低(警示、失信)生产企业,省局组织认证中心开展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由市县局负责,省局指导、督促。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

日常监管由市县局负责,省局指导、督促。


医疗器械广告主体

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信息服务单位

日常监管以市县局为主,省局指导、督促。


备注:药品评价性抽验和医疗器械抽验,由省局统一组织,市局负责抽样,省局公告。省、市、县级局对药品的监督抽验,由省局统一公告。


四、行政处罚职责的层级划分

(一)由省局直接办理的案件

1、案情复杂、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且社会影响力大的重大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3、需要省局直接查办的特别重大案件。

(二)其他案件由市县局办理

市县局的行政处罚职责划分,由市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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