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15-00120 | 主题分类: | 人大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公开日期: | 2015-06-26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杭127号建议的答复
钟晓晓、黄丽珍、莫建芳、吴伟进、杨云飞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杭127号《关于加强浙江省包装饮用水标准与品牌建设提升浙江标准和品牌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标准建设方面。积极参与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2010年原卫生部着手启动对《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的修订。我省卫生计生委紧抓契机,立足我省包装饮用水产业大省的基础,积极向原卫生部申请承担起草工作。经多方努力与协调,省卫生监督所牵头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的修订,确立了我省在包装饮用水安全标准方面的重要地位。
(二)品牌建设方面。加强品牌建设对于促进行业提升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意义,也是加快我省企业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市场知名度的产业、企业品牌,品牌经济贡献率逐年提升,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省累计认定浙江名牌2528个,其中饮用水行业浙江名牌产品5个。2014年,浙江工业名牌企业数占全省规模以上企业的4.8%,实现销售收入1.82万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32%,拉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长2.3%。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全面提升浙江制造品牌形象的重要决策,按照联动实施“质量、标准、品牌”三个强省战略要求,积极探索新常态下推进品牌建设的新机制、新路子,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谋划、构建了以“标准+认证+保护”为核心的“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新制度,出台《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并经国家认监委同意,在全国率先开展产地制造认证试点。目前,选点、培育、宣传等工作有序推进。
(三)专项整治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是整治行业乱象,提升行业水平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我省各级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绝不放过。2014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企业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现场环境、水源防护、从业人员健康证、杀菌工艺过程控制、饮用水罐使用、标识标注和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行动期间,全省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11人次,检查饮用水生产企业448家次,检查中发现存在卫生条件欠缺、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部分工人健康证过期、标签不符合等问题企业51家次,执法人员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同时,严格实施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制度,全面动态掌握全省饮用水生产企业情况。全省579家获证饮用水生产企业向当地监管部门按时上报了自查报告,其中停产企业189家。
二、关于DB33/383-2005修订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已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包装饮用水质量国家标准也正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起草。国家层面标准出台后,相关地方标准将即行废止。
新《食品安全法》第30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省各地各部门将通力协作,保障包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打造包装饮用水“浙江制造”品牌。一是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指导。我省卫生行政部门将立足本职,积极指导企业做好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工作。二是加强品牌建设。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我省饮用水行业品牌建设的政策举措,加大对“标准高、质量优、管理好”的行业龙头企业认定“浙江名牌”的政策倾斜。省质监部门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饮用水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按照“国内一流、国际先进”要求,引导饮用水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推动企业参与“浙江制造”认证工作,打响饮用水“浙江制造”品牌,着力提升市场竞争力。三是积极参与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工作。充分发挥我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多方作用,积极与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促进包装饮用水国家质量标准更多地采纳浙江标准的内容和管理经验。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陈琳(综合协调和督查处)
联系电话:0571-81393589 传真:0571-81393652
邮 编:310005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6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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