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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变更及废止部分地方药材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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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要求,省局对我省地方中药材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对山药等7个地方药材进行更名,对菝葜等7个地方药材标准予以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药等7个地方药材的来源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名品种不同,更名后予以保留(名单见附件1)。药材标准的其他内容同原标准。上述地方药材炮制的饮片,名称拟作相应变更。 二、菝葜等7个地方药材标准(名单见附件2)收载于2010年版《中国药典》(其中胎盘的干品紫河车将不收载于2015年版中国药典),拟予以废止。 请各市局认真研究,并向辖区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持有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7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局药品注册处。联系人:金樟照,联系电话:0571-88903337。 附近:1、山药等7个地方药材标准目录(拟更名) 2、菝葜等7个地方药材标准目录(拟废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0日 山药等7个地方药材标准目录(拟更名)
附件2: 菝葜等7个地方药材标准目录(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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