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61/2016-0001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省药监局 成文日期: 2016-01-28
发文字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43-2016-0003
有效性: 失效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16-04-15 00:00:00 来源: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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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 年第265 号),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自2013 年10 月11 日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 号)要求,有效期到期自动顺延的,原许可证有效期顺延截止日期为2016 年12 月31 日。可自2016 年3 月15 日起,向所在市(含义乌市,下同)市场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所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17 年1 月1 日起仍未换领新证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废止,严禁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凡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持有2014 年1 月起颁发的贴有“浙江省化妆

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标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2016 年底尚未到期的,可自2016 年3 月15 日起,向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换发新许可证申请。所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有证据表明生产条件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两证中时间较晚的一致;许可项目参照企业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确定,持贴有“两证合一”标记卫生许可证的,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发布的许可公告中所列项目为依据。

四、仅供出口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所颁发的许可项目栏备注为“仅供出口生产企

业”。

五、2015 年12 月31 日前已受理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仍按原检查程序和要求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申请但未进行现场审核的企业,可主动撤回申请,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积极筹备,按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再申请。

附件: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1 月28 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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