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16-0001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16-01-28 |
发文字号: |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16-0003 |
有效性: | 失效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 年第265 号),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自2013 年10 月11 日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 号)要求,有效期到期自动顺延的,原许可证有效期顺延截止日期为2016 年12 月31 日。可自2016 年3 月15 日起,向所在市(含义乌市,下同)市场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所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17 年1 月1 日起仍未换领新证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废止,严禁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凡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持有2014 年1 月起颁发的贴有“浙江省化妆
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标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2016 年底尚未到期的,可自2016 年3 月15 日起,向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换发新许可证申请。所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有证据表明生产条件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两证中时间较晚的一致;许可项目参照企业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确定,持贴有“两证合一”标记卫生许可证的,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发布的许可公告中所列项目为依据。
四、仅供出口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所颁发的许可项目栏备注为“仅供出口生产企
业”。
五、2015 年12 月31 日前已受理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仍按原检查程序和要求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申请但未进行现场审核的企业,可主动撤回申请,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积极筹备,按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再申请。
附件: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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