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平安护航G20,根据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生产企业病原性微生物实验室。
二、主要措施
1、调查摸底。各市局要组织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设有病原性微生物实验室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了解相关底数,掌握其运转状态。
2、自查自纠。各地要在8月2日前通知系统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抓紧按照附件1、2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实验室备案和实验室菌毒种及实验试剂集中保管和使用工作情况的自查自纠。如未备案,请从速登录“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信息网”进行备案,并向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书面备案材料(联系人名单见附件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院也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督促整改。各地要及时根据自查自纠掌握的相关情况,督促有关实验室整改落实到位,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省局将视情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检查。
4、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局要在8月9日前将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附件1、2、3电子版及附件3盖章原件)报送各市局。各市局汇总整理后在8月16日前将情况(附件1、2、3电子版和附件3盖章原件)报送省局。省两院及医药高专自查自纠情况直接报送省局。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及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平安护航G20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条例》要求,严格落实实验室负责人的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根据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在日常运营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有关检测单位和企业加强对《条例》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3、加强应急管理。各地要督促有关实验室对可能发生的生物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突发生物安全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4、加强危化品管理。在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实验室危化物品的管理工作,落实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毒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存放使用的监管要求。
请各市局于7月29日前将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省局。联系人:潘欣;联系方式:0571-88903281,13395712395@126.com;邮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编:310012。
4.各市卫生计生部门联系人名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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