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防控风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药品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38号)、《2017年浙江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浙食药监药通〔2017〕1号)等有关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17年度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药品流通飞行检查,发现药品流通环节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不断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二、检查对象
本次飞行检查对象,从以下企业中随机抽取:2016年新开办、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经营含特殊管理要求药品(包括特殊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易制毒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品种)的企业或单位,以及2016年药品抽验存在多批次不合格药品的、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和举报投诉的企业等。
三、检查内容
依据国家总局“新修订药品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及《药品流通企业现场检查要点》规定,结合《2017年浙江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是否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是否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二)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是否在职在岗。
(三)企业冷链药品管理情况,药品储存运输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是否能实时上传冷库、冷藏车温湿度数据。
(四)是否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经营行为是否可追溯;来往货款情况有无疑点。
(五)是否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是否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六)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是否对应一致;是否存在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涉及经营特殊管理药品,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七)零售连锁企业是否存在执业药师虚挂、是否按规定储存、是否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销售回收药品等。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四、检查方法
本次飞行检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采取“双盲法”确定飞行检查企业名单。省局负责制定飞行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及要求,并对每家企业检查情况进行审核,以及公示严重违法违规信息。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从检查企业名单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调异地药品GSP检查员开展检查,并对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所在地市局应派员作为观察员,按检查组要求协助检查及实施抽验。各地可参照省局飞行检查模式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本年度药品流通领域飞行检查工作。
五、检查时间
本次飞行检查从5月份开始,于10月底前结束。各市局、省认证中心应在本年度飞行检查结束后,汇总本年度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包括检查抽验情况、发现问题、违法移交及工作建议等),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局。
六、结果处理
(一)省局对省认证中心技术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结论,并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做出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收回药品GSP认证证书等决定。需整改的,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市局;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稽查处理,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二)各市局应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严格按《整改通知书》要求逐条整改,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企业整改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各地应对检查中移交违法违规证据或线索,及时依法处理,于11月1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省局。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充分认识飞行检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省局开展此项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或消除风险隐患,确保飞行检查取得实效。同时,各地应结合辖区实际和企业药品质量信用等级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检查工作,检查比例应不低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关要求。
(二)省认证中心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检查员培训,认真制定企业针对性检查方案,集中力量、严格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飞行检查任务。飞行检查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不得提前泄露飞行检查单位、时间等安排,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检查工作纪律。
(三)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应如实填写相关现场检查表。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及时责令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当地设区的市局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局。现场检查中涉及抽取样品、送检工作,由观察员协调属地监管部门,按照省级监督抽验相关规定开展抽样、送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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