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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5-04 00:00:00 来源: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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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化妆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省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标准、拉高标杆,以省政府开展“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经营领域“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全面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要求,落实化妆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督责任,提升化妆品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宣传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形成市场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实施精准监管、社会各界共管共治的化妆品安全治理模式,不断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任务对象及目标

从2017年开始,在全省组织开展以示范街、示范经营商场和示范经营店为主要内容的“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利用五年时间,全省共建设100条示范街、1000个示范经营商场和10000家示范经营单位,其中,示范街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部分化妆品市场规模不大的特殊功能区除外),并以示范建设为抓手,落实监督管理各项职责和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化妆品监管工作。通过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化妆品行业综合治理,提升整体规范水平。

三、示范建设标准

(一)示范经营单位建设标准

经营单位包括美容院、美发店、专卖店、母婴用品店、酒店、药店、小超市及其他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其中2013年-2015年创建的省级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也纳入本次示范建设工作,对不再符合标准的,由市局负责公告撤销示范单位称号,并收回牌匾。符合以下标准的为示范经营单位。

1、主体与环境:证照齐全,店容店貌整洁有序,仓储规范;

2、产品合法性:产品经注册或备案,并且相关注册批件(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

3、标签与标识: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规范合法,进口产品有中文标识;

4、渠道与来源:建立购进验收台账,保存供应商证照及购货票据;

5、广告与宣传:不虚假夸大宣传,无违法广告;

6、消费放心:开展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可获取安全常识及查询产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解决投诉并做好记录。

(二)示范商场建设标准

商场是指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连锁经营单位等。其中商场超市是指以柜台出租或自营模式经营,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的200m2以上销售场所;连锁经营单位是指有统一品牌,统一管理,在本区域拥有3家以上门店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同一品牌的连锁经营单位作为一家示范商场,其门店纳入示范经营店创建。符合以下标准的为示范商场:

1、责任到位:商场超市举办者(连锁经营单位管理者)履行守法经营、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把好经营户准入关、商品准入关,商场经营户持照率达100%以上;

2、全员参与:商场内所有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均纳入建设范围,均达到示范经营店建设标准;

3、知识普及:商场内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应基本掌握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

4、宣传到位:商场内应设置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栏、科普站等,化妆品宣传氛围浓厚;

5、诚信守法:商场内未发生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及其他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被媒体曝光等较大的负面事件;

6、消费放心:建立健全消费投诉管理机制;消费者在商场内可获取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及查询化妆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公众对化妆品经营秩序基本满意。

(三)示范街建设标准

指当地化妆品交易集中的主流商业街(商圈),街区内的商场超市、市场、美容店、美发店、专卖店、酒店、批发企业等各种经营类型均应符合示范经营或示范商场的标准。符合以下标准的为示范街:

1、全员参与:街区内所有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均纳入建设范围;均达到示范经营单位或商场建设标准;

2、知识普及:街区内化妆品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应基本掌握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

3、共建共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积极参与示范建设工作;

4、宣传到位:街区内应设置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栏等设施,化妆品宣传氛围浓厚;

5、诚信守法:街区内未发生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及其他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被媒体曝光等较大的负面事件;

6、公众满意:开展放心消费公开承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消费者在街区内可获取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及查询化妆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公众对化妆品经营秩序基本满意。

(四)监管部门工作标准

1、组织部署:建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并建立工作机制,全面完成示范创建计划;

2、监管要求: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严格开展日常巡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或档案,及时督促问题处理,探索建立信用分级管理并进行公示;

3、行政指导: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开展有针对性地行政指导,并建立指导台账;

4、宣传教育:制订宣传教育方案,并按计划组织落实;

5、案件查处:对各级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单位或产品依法处置率达100%,对所涉化妆品案件进行查处并依法公开;

6、消费放心:建立完善的消费投诉管理机制,公众对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基本满意。

四、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阶段。为稳步推进示范建设工作,提高建设和评价标准的操作性,2017年先进行示范建设工作试点。省局指导台州市先行探索,落实示范建设各项措施,打造首批放心示范店、示范商场和示范街,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推进示范建设工作。各市选择基础好、管理规范的单位,至少创建示范街1条、示范商场10个、示范经营单位100个,总体创建任务和2017年创建任务见附件1。

(二)全面推进阶段。在对示范建设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示范建设标准和评价方式的基础上,2018年起,各地根据年度创建计划,按照示范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采取监督检查、集中整治、宣传培训等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各自辖区内示范建设工作,确保实现总体创建目标。

(三)巩固深化阶段。在全面完成“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建设任务后,继续按照标准,开展对示范建设单位的复审复评,确保保持持续规范。并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动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监管部门精准监管的经营领域常态化管理机制。

五、责任分工

(一)省局负责组织全省的示范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示范建设标准和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另行印发),指导推进各地示范建设工作。会同相关机构,在日常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每年年底在各市随机选择一个参与示范街建设的县(市、区)进行示范建设整体评价,并结合有关材料和掌握的日常监管情况,对示范建设进行综合评分,形成化妆品治理评价指数,依得分进行排名,列入相关考核。

(二)各市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示范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各县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示范建设进度。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示范商场和示范街的考核评价工作,协助做好省级评价工作。

(三)各县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实施示范工程建设,按照监管工作标准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对示范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和动态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活动是创新监管机制、提升化妆品安全水平、确保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抓手,有利于增强化妆品经营单位自律意识和管理能力,有利于社会各界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领导,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各项建设工作。各地要强化创建工作中宣传、培训、抽检、检查评估等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示范工程建设有序开展。省局将在安排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时,根据今年示范工程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二)认真帮扶,强化监督。化妆品示范建设活动是一项新的工作,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工作指导,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通过联合检查、专项抽检、会商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不断提高化妆品监管水平。

(三)加强宣传,齐抓共管。各地应在每年初明确本区域内参与示范工程建设的经营店、商场和街道名单,按附件2的格式报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并对名单进行广泛公示,引导消费者参与监督。加强与广告、街道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对消费者及从业人员的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示范建设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建设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考核,注重实效。要加强对示范建设工作的监督,严格考核,量化评价,使建设工作标准化;同时,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确保示范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浙江省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任务表

          2.参与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名单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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