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为掌握化妆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化妆品风险隐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35号)和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安排,省局制定了《2017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要精心组织,根据抽检工作要求,与有关检验机构紧密配合,严格按抽检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抽样、样品送达、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核查处置等各项工作。省局将把抽样、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及上报情况作为年度各项考核的依据。
二、国家总局今年将每周公布一次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各检验机构要分阶段及时开展检验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做到检出一批、报送一批。各地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后续处置工作,查明问题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核查进展和最终查处结果。
三、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在做好省局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安排好本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的抽检,并定期将公告后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报送省局,省局汇总后报国家总局对外通告。
四、为加强工作沟通,请各市指定1名联系人具体负责此次监督抽检工作,并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送至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刘祥杰,联系电话:0571-88903267、88903254(传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省化妆品安全总体状况,发现化妆品安全问题和风险,做好2017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往年抽检、检查情况为基础,安排国家监督抽检(以下简称“国抽”)450批次和省级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省抽”)1600批次任务,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及时发现化妆品安全隐患,整治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安全。
二、抽检品种和地区分布
2017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分国抽和省抽两部分,共计2050批。
(一)国抽。共450批,由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简称“省院”,下同)会同杭州、嘉兴、衢州、舟山市局开展抽检工作。抽检类别为防晒类、面膜类、祛斑/美白类、祛痘/抗粉刺类、染发类和婴幼儿等6类产品。抽样场所为化妆品经营环节,包括: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和网络销售等。原则上应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国抽具体品种、时限要求、检测项目和地区分配见附件1和附件3。
(二)省抽。共1600批,其中生产环节700批,经营环节900批(其中网络抽检200批)。
1、生产环节。原则上由各市局结合监督检查开展抽样工作,省院负责检验。抽检工作应确保覆盖当地所有在产生产企业(仅供出口除外),同一家企业抽检多批产品的,应兼顾不同单元或类别,确保代表性。实际抽检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划类别内调整;确有需要增加抽检品种的,其检测项目由省院建议并报省局确定。对在产生产企业全覆盖抽检基础上,未达到抽检计划批次的,可针对本地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展网络抽检。各地应结合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和抽检针对性,确保抽样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未进行抽检的生产企业,各市局需向省局报送具体名单并说明原因。
2、经营环节。承担经营环节抽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营环节抽检工作侧重问题导向,以近年问题暴露集中品种为重点产品,以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涉及的经营店、市场和示范街为重点场所,同时由省局会同相关市局和承检机构,探索开展网络抽检。所有类别抽样工作应在10月底前完成,11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
省抽具体品种和检测项目、地区分配见附件2和附件3。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工作由各市局组织实施,其中经营环节抽检工作会同相关检测机构完成,当地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与检验机构共同开展抽样工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取、执法文书填写等事项,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抽样文书填写、买样及后勤保障等事项,抽样有关文书的落款为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网络化妆品抽检作为风险监测项目实施,检验结果作为线下监管线索。抽样工作应当由抽检单位安排专人,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抽检时应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和购买页面截屏等作为依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三)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应满足检验要求,具体样品需要量见附件4。
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抽样人员应通过总局网站查询并认真核对所抽样品是否已审批或备案、标称生产(委托)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和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对于明显属于假冒产品,应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处置,不必再对所抽样品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准确填写抽样单,并当场对检样、备样及确认(国抽)样品进行封样,分别贴上封签和编号,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单和封签采取统一格式(见附件5),封签上应当注明样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和被抽样单位等信息,并标注检样、备样或确认样(国抽),确认样留抽样单位。
(四)抽样编号。国抽的抽样编号采用“GC1733+四位流水号”,其中GC为“国抽”的拼音首字母,17为年份编号,33为省份编号。省抽抽样编号采用“SC17+地区编号+承检机构代号+流水号”方式。
(五)省院完成国抽的抽样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检验数据管理平台报送。
五、检验要求
(一)各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告知受检单位。
国抽的检验结果按照附件1规定的时限通过中检院检验数据管理平台进行报送,并同时将检验报告书邮寄至中检院。
省抽的检验工作要合理安排进度,同一类别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完成检验,并在每个月底将检测结果(含合格和不合格)报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报送表见附件6),以便于分期发布抽检通报。
(二)对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机构按照检出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在出具检验报告书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书、抽样记录复印件以及样品外包装照片寄送至相关单位。属于国抽的,分别寄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1份)、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4份)、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进口代理商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2份)和中检院(1份);属于省抽的,分别寄送至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本省产品1份、省外产品3份)、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4份,对省内被抽样单位与标示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不在同一个地市的,还需寄送给标示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所在地市局1份)。
对检验合格的,由承检机构出具一式两份的检验报告,寄送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
承检机构需对不合格/问题样品的包装进行拍照并彩色打印,打印时要求样品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清晰可见,便于后期样品信息的核对。
六、后续处置
(一)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组织辖区内抽样与后续处理工作。抽样单位收到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制作《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附件7),并附检验报告、包装彩照及抽样凭证复印件,送达至被抽样单位。如为经营单位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抽样单位在告知被抽样单位外,还需同时告知标示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涉及省外生产的产品,省局在公告前,也将向标示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所在地省局进行通报。
(二)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产品真实性或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单位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受理复检申请的单位应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
(三)省抽的复检机构可在承担省抽任务的检测机构中选择,企业如有异议的,可在省内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原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申请复检产品的复检工作。国抽的复检机构名单见附件8。
(四)申请复检单位在申请复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申请复检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表(附件9);
2、检验报告书原件;
3、经办人办理复检申请相关事宜的授权书原件。
申请复检的单位应当在抽样单位做出同意复检决定并在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检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抽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已进行过复检的;
3、复检申请逾期的;
4、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属于国抽的,复检机构应在出具复检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送达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和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中检院。属于省抽的,复检机构应在出具复检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送达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和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七)各抽样单位要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上级经销单位、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启动行政处理措施。企业对不合格产品检测结果无异议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各抽样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将处置进展报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以便及早发布不合格产品通报和预警信息,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八)对域外监管部门通报的标示为本地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如生产企业否认产品为其生产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大相关产品的跟踪抽检。对查实确系假冒的,要及时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应及时组织调查,彻查问题产品来源。
七、其他事项
(一)省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检测机构和各地抽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各检测机构要精心组织,及时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按要求的时限完成抽检任务,并撰写抽检分析报告。
(三)国抽和省抽的检验结果分别由国家总局和省局统一向发布,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漏抽检结果。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好国抽、省抽工作,根据当地监管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市、县级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确保覆盖所有在产生产企业,并不断提高对化妆品生产经营领域监督抽检的覆盖面和针对性,有效发挥监督抽检工作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抽检相关情况及不合格产品信息也应报送省局。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人:吴薇,电话:0571-86453171;
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刘祥杰,电话:0571-8890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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