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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电子传递药品质量档案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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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的工作要求,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电子传递药品质量档案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6月 19日-6月 23 日 电 话:0571-88903355 ;传 真:0571-88903360 邮 箱:Bada9908@qq.com 地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邮编:310016) 附件: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电子传递药品质量档案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电子传递药品质量档案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前期,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互联网+药品流通”等改革意见,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现因省内部分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以电子形式代替纸质材料传递药品质量档案”要求,省局在总结评估前期试点基础上,就企业以电子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试行事宜,明确以下要求。 一、 总体原则 为进一步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在开展省内药品业务时,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前提下,可选择电子形式传递(仅限传递)药品质量档案,提高药品流通效率。 二、适用对象 因与省内终端客户(零售药店、使用单位)或集团内药品批发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等企业(以上简称“业务单位”)业务发展需要,药品批发企业可选择电子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但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已建立全过程管理质量控制要求计算机系统; (二)仓储运输条件满足现代物流标准及省局《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浙食药监规〔2011〕3号)要求; (三)药品经营质量信用良好(各市可结合监管历史情况评估,或连续二年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适用范围 药品批发企业在与省内终端客户(零售药店、使用单位)或集团内药品批发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开展业务时,可与对方商定使用电子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但以下情形暂不适用电子形式传递: (一)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业务的; (二)涉及与集团外药品批发企业发生业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其他情形。 四、管理要求 (一)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体系必须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符合GSP要求, 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企业药品质量档案电子传递系统启用或变更, 须验证符合药品 GSP要求。其验证方案、数据应归档可查。 (三)药品批发企业和业务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按GSP要求,对电子传递过程的药品质量档案独立审核。 (四)药品质量档案电子形式,应当有效、准确表现所载内容,且自形成时起至被使用的传递全过程,内容必须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五)药品质量档案电子形式传递、使用过程,应当与发生的业务保持唯一对应,且上传、使用数据随时可查。 五、相关说明 (一)药品批发企业使用电子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前,应公开告知相关单位,并分别向省、市、县局报告。 (二)业务单位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时,有权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 (三)各级日常监管及飞行检查中,涉及企业质量档案电子传递内容, 可参照GSP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存在重大问题的,组织检查的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等措施。 (四)本通知****年**月**日起施行,由省局负责解释。 药品流通监管处 2017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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