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17-00133 | 主题分类: | 人大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公开日期: | 2017-07-21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嘉35号建议的答复
许明曙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嘉35号《关于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全社会对食品安全认知水平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对我们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结合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海洋渔业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所做的主要工作
我省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努力完善宣传体系,全力开展安全科普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探索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科普宣传队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以来,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或明确了宣传职能处(科)室,配备了专兼职人员,乡镇(街道)也确定了宣传人员,截至2016年底,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配备宣传专职人员277人,兼职人员2586人。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科普专家、科普宣教讲师团、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了一定规模科普宣传力量。
(二)大力开展科普宣传阵地建设。一是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按照市级建中心、县级建基地、乡镇(街道)建站、村(社区)建站或栏的思路,推进科普宣传站建设,形成了政府投入、企业自建和政企共建等多种模式。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建立市级科普宣传展示中心16个、县级科普宣传基地68个、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宣传站3196个、宣传专栏16334个。嘉兴、丽水等地利用企业资源,共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基地,实现了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共赢的目标。二是建立媒体合作宣传平台。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与央媒、省级及地方主流媒体合作,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年下半年与浙江经视合作开辟了每周一期的“食药聚焦”栏目。三是加强自媒体宣传平台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政府网站设立科普宣传专栏,建立完善食普资料库,供各地下载使用。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开通政务微信,建立了省市县三级108个微信公众号组成的“微矩阵”。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局、检验检疫等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
(三)普及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联合省级20多个部门组织全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联合团省委、省学联组织20多所高校开展大学生志愿者暑期食品安全社会实践宣传活动和包括“我宣传,你传递”在内的“四个你我”系列活动,联合省科协组织开展“百部公益广告”、“百万海报进社区”、“百城万批你点我检进家庭”、“百城万村”科普知识宣传等“百”字系列科普宣传活动等。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通过组织活动、编发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集中培训等形式,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和合作媒体平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部门编发《浙江省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教育知识要点》,把食品安全内容纳入省编地方教材《人˙自然˙社会》,并渗透在《品德与生活》等其他相关学科和学生活动中。加强广告宣传和舆情监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宣传和散布谣言行为,温州、金华及永康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了散布“淋巴激素猪肉”、“棉花肉松”谣言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7天的行政拘留。
(四)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扎实推进放心示范创建,全省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5个,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2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57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26个。完成省级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审评13项、复审45项,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杨梅主要病虫防治用药建议》、《大棚草莓主要病虫防治用药指南》等团体标准,全面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全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达63%。制定竹笋、山核桃、板栗、香榧、油茶等食用林产品主导品种生产技术规程,印发标准化模式图10万余份,实施标准化示范项目。完成养殖塘生态化改造、划定禁限养区和推广稻鱼共生面积达187万亩,占全省水产养殖总面积的40%以上;认定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700家、养殖面积34万亩。出台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等规定,探索实施风险分级一个标准,监督评审、随机抽查及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核查等事中事后加强监管“1+3”模式,推广运用HACCP体系,开展监督抽检,监督指导企业按标准生产。全面实施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阳光厨房”建设,让消费者直观看到餐饮单位后厨加工,倒逼餐饮单位按餐饮加工规范操作,目前全省已建成大中型餐饮单位、学校和养老机构食堂等“阳光厨房”6415家。
(五)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探索实践。省农业厅2015年初开发完成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以县为单位开展追溯体系建设,41个县已整建制完成追溯体系建设,2万多家规模主体纳入主体信息库管理,6100多家主体实现了主体追溯或过程追溯。省林业厅完成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开展城区农贸市场质量追溯体系建设,622家城区农贸市场建成质量追溯体系。省海洋与渔业局将30亩以上渔业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已全部纳入省渔业主体调查信息系统,全省已建成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670家。浙江检验检疫局已建立较完整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宁波市开展全程追溯试点,将商务部门肉菜追溯系统、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农业部门屠宰检疫与信息出证管理系统、物价信息系统、农药残留物检测系统等电子追溯系统数据进行对接,探索建立全链条无缝对接模式。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要求,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标准化生产和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一)加强科普宣传队伍建设。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部署,实施食品科普专家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到“十三五”期未,全省组建50名由食品医药专家、科技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专群结合科普教育讲师团。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学术团体、医疗和疾病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专业媒体招募一批具有专业水平、热心公益服务的专家、学者、医生、药师、技术人员和记者,建立一支不少于500名的科普专家队伍。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高校学生、社区群众、退休专业人员、相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招募5000名志愿者。继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大学生暑期食品安全社会实践、“四个你我”、“百”系列等主题活动,择优选取一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科普宣传站等单位集中向公众开放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加大广告宣传和舆情监测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宣传和散布谣言等行为。
(二)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着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推动2个国家级农产品安全市、8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15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加快健全符合浙江实际、国内领先的绿色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标准化茶园、果园、蔬菜园和标准化畜禽养殖场示范创建,全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达到63%以上。编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标准化模式图、科普资料等,宣传普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34家、三门县、洞头区和吴兴区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力争完成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10万亩。继续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1+3”模式,加大HACCP体系的推广运用力度,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深化“阳光厨房”建设,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监督指导并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标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
(三)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在各地各部门探索实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由省政府副省长、省食安委副主任朱从玖主持,省食安办朱志泉主任、卢永福专职副主任牵头,开展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建设课题研究,探索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顶层设计,部门间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破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各自为政,各部门、各地市间数据无法实现有效衔接,企业对追溯体系建设意识还不强,消费者对全程追溯食品的认可度还不高等问题。在宁波市开展全程追溯试点,将商务部门肉菜追溯系统、市场监管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农业部门屠宰检疫与信息出证管理系统、农药残留物检测系统等电子追溯系统数据进行对接。探索建立全链条无缝对接模式。并在宁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省予以推广。
(四)大力推进科普宣传站建设。依托并充分利用社区活动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学校和企业等现有宣传阵地资源,采取政府投入、企业自建、政企共建等多种方式,加强食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到“十三五”期未,全省建成食品安全科普展示中心22个、基地50个、宣传站5000个。继续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青少年学生教学内容,充分利用课堂、黑板报、广播、网络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完善政府网站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专栏,建立市级政务微信“微矩阵”,编写一批如消费提示、选购食品等能直接应用于实际生活、通俗易懂、实用性强、形式活泼的科普读物,纳入科普宣传资料库,并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资源,加强“互联网﹢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食品药品安全理念。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李峰(应急管理与宣传处)
联系电话:0571-81393606 传真:0571-81393653
邮 编:310005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海洋渔业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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