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破获一起重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一举查获了胡某等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查获瓶装“亿好酒”(配制酒) 1800余瓶(500ml/瓶)、杯装“亿好酒” 652杯(50ml/杯)、散装“亿好酒” 51缸(平均约500斤/缸)、配制用原酒1缸(约500斤)、“亿好酒”包装10000套、机器设备2台、部分实验设备及化学试剂、“益草康”(固体饮料) 2071袋(50克/袋),捣毁生产、销售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执法人员现场对4家代理商销售的“亿好酒”“益草康”进行了抽样,并对库存的1600瓶和652杯“亿好酒”、2071袋“益草康”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送检的6个批次“亿好酒”均检出地塞米松、吲哚美辛, 4个批次“益草康”均检出双氯芬酸钠。
两局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专案组通过多种手段,发现了以胡某等3人为首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亿好酒”及“益草康”的犯罪团伙。该团伙自2016年8月份以来在广西南宁生产,再通过物流发往温州永嘉,然后通过招聘下家代理面向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向公众进行销售。联合专案组在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的指导下,在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的配合下,兵分两路同步在广西南宁、温州永嘉开展收网行动,先后将犯罪嫌疑人胡某等3人抓获。
火锅底料做成“地沟油”回流餐桌 安吉5家火锅店被查
3月8日晚,安吉县公安局组织食药环、治安、巡特警以及各个辖区派出所130多名警力,开展打击地沟油专项行动。在县市场监管局的配合下,执法人员查扣了12家火锅店的可疑餐厨用料30多桶。其中昌硕街道的2家“麻麻最火锅”和“镇与火锅”、孝丰镇的“要德火锅”、梅溪镇的“爱尚火锅”将顾客吃过的火锅底料经过过滤,收集其中的油料,经过再加工再次回流餐桌,销售给其他顾客食用,被现场查处。
当天晚上,公安部门就控制了部分犯罪嫌疑人。截至3月10日,涉案的张某、冉某、肖某等5名重庆籍人员已被抓获,另外,警方还抓获了杨某、吴某、汪某、王某、周某、任某等9名安吉本地涉案人员。
目前,张某等1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安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警方正在追捕其余在逃的涉案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浦江县李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3月,浦江县公安局启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专项检查行动。3月21日,在对浦江县岩头镇岩二村的流动摊贩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米粉摊有异常,现场发现米粉汤中有罂粟壳。浦江县公安局执法人员遂当即扣押了该店涉嫌违法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还在其租房内查获38个罂粟,经金华市药品食品研究所认定为成熟罂粟,浦江县公安局随后立案查处。
经查,2017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女,贵州人)为了招揽自己的米粉生意,在明知罂粟不能添加在食品中的情况下,仍然将罂粟随意添加到米粉汤中,大约在每桶汤中加入2个左右罂粟壳进行熬制,然后拿到开发区的厂门口浸泡米粉,销售给厂区里的员工食用。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罂粟壳38个,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永康市徐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1月23日,永康市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农林局开展了打击生猪私屠滥宰、非法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统一行动。
在西城街道柘坑口村与柘坑口交叉路口查获私屠滥宰窝点,检查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生猪11头、已屠宰猪3头,当场抓获嫌疑人7名。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次日对5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童某某在永康市西城街道柘坑口村与柘坑交叉口附近,圈养生猪、私设屠宰场,私自收购生猪、病死猪,聘请任某某为屠宰师傅,进行非法屠宰,同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在各个村镇集市时进行销售。为降低销售成本,2016年1月下旬,童某某到俞某某、王某某在永康市花街镇大屋村基督教堂后面的生猪养殖场内,低价购买病死猪,屠宰销售。经鉴定,行动当天查获的其中一头已屠宰的猪为病死猪,其在被屠宰前患有猪圆环病毒‖型。根据农业部修订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患有猪圆环病毒‖型的猪为疫病猪。经过深挖审查,查明徐某某等人屠宰、销售生猪500余头,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永康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徐某某、任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合计10万元。
乐清市查获价值超百万假冒茅台酒案
2017年9月2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排摸掌握的线索,对位于乐清市虹桥镇虹桥中路295号叶某某经营的乐清市虹桥银发酒庄进行突击检查。在该酒庄的地下一楼封闭地下室内发现存库待售的型号53VOL,500ML的“贵州茅台酒”505瓶和大量已销售留下的茅台酒外包装,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茅台酒系假冒产品,现场对假冒茅台酒505瓶依法予以扣押。案发现场,检查组查获了涉案电脑和华为P9手机各一台及一批帐单“收款收据”。执法人员联同公安部门将手机信息破解后,在强大的攻势下,当事人交代了同伙倪某某。当晚8时,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和叶某某二人已被批准刑拘,倪某在北京落网。叶某某交代已经销售假冒茅台酒255瓶,现场查获假冒茅台酒505瓶,总计价值100多万元,现此案在进一步深挖中。
平阳县查获掺假掺杂食品案
2017年3月6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该公司主要产品为鸭肉制品,但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修剪鸭腿肉和鸡尾肉,将两种肉类混合加工成纯鸭腿粒成品。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固定证据,提取相关台账资料,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将鸡尾肉掺入鸭肉制成鸭肉制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的掺假掺杂行为。其涉案案值达191658元,因涉案货值巨大,移送公安,嫌疑人王某、黄某、张某等5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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