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部分条款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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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组织部分专家,就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初步意见,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11月25日前反馈至省药品监管局,邮箱:mf119@yeah.net,电话:0571-88903267。 省药监局 2018年11月19日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部分条款的解释 事项一:部分企业自行提取动植物等提取物作为化妆品原料,但都未对提取物的质量进行控制,自行提取的也未制定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也无法提供提取记录。对于这类企业的提取物质量如何把握? 意见:企业应有独立的提取物车间,配置相应的提取设施设备,建立提取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提供安全性和合理性的风险评估或验证报告,相应的提取记录应存档、可追溯。
事项二: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生产车间内是否需要设置容器清洗间和容器存放间? 意见:原则上应设置容器清洗间和容器存放间,如未设置,则企业应提供可行性的清洁消毒方法,并提供可确保清场到位的验证材料。
事项三:对于同园区内同一集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能共用实验室仪器和试剂,或者不共用实验室仪器试剂但共用实验区域,是否可行? 意见:不可共用实验室仪器、试剂和实验区域。但可以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进行委托检验,且需建立保障符合化妆品管理要求、检验过程无干扰、检验结果真实准确的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事项四:玻璃仪器(移液管、量筒、滴定管等)应该校准还是检定? 意见:需要定量用的玻璃仪器应进行校验。
事项五:水处理设备可不可以放在生产功能间内(如制作间)? 意见: 水处理设备不得安装在清洁区和准清洁区内,也不得安装在制造间等功能间内。
事项六:企业对生产工艺用水需日常监测,监测形式如何确定?是记录纯水设备上的仪表读数,还是要求取水至实验室监测? 意见:两种监测形式均可。但用水点应定期取样进行实验室监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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