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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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浙江省网络交易食品执法检验工作,提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效率。我局起草了《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6月4日-6月11日 电 话:0571-81393638 邮 箱:903663452@qq.com 地 址: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杭州市莫干山路188-200号之江饭店北楼5楼6516室,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2018年5月30日
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工作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买样与取证 第三章 确认与送检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提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务问答(一)——关于网络抽检》(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62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销售食品抽检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38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开展线索搜集、证据固定等调查处理时,针对涉及的网络食品组织实施网络购买样品、委托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作为执法依据的执法活动适用本工作规定。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实体店或者仓储地食品开展现场执法抽样检验的,不适用于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工作规定所称网络食品交易是指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的方式进行食品交易的经营活动(包含网络订餐服务)。 对通过公共或个人社交平台展示或宣传,以网络或聊天约定、拼单组团等方式下单形成实际网络食品交易经营活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也适用于本工作规定。 第四条【职权划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网络执法检验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执法检验工作。 第五条【任务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案源线索的,可以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 (二)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四)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六)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二章 买样与取证 第七条【买样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自行购买样品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样品。 委托买样的,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详见附件1)。 第八条【买样方式】 买样人员使用电脑、手机等网络工具按照网络交易方式购买指定样品(含检验样品和备样样品,以下简称检样和备样),购买过程中不得暴露执法目的。 第九条【买样与取证】网络购买样品时应采用屏幕截图、屏幕录像或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购买流程相关证据材料,如: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信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信息、食品页面展示信息、产品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运单号)、购买约定聊天信息、支付信息等。 第十条【买样查验】买样人员收到样品后,须进行外观及物流信息查验,将包装完整、运单号相符的样品携带或二次包装后邮寄至指定地址,不得私自拆开或破坏,应保持快递包装和信息完整性。 第三章 确认与送检 第十一条【收样确认】执法人员收到样品后,须确认以下内容: (一)完整性确认: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货快递包装有无破损;运单号是否相符;有温度等特殊运输要求的是否为冷链运输等; (二)内容物确认:样品品种、批次、数量等是否满足执法送检要求; (三)取证确认:买样流程是否按照本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内容取证以及是否满足行政执法取证要求等。符合上述取证要求,视为样品已被抽样单位确认。 拆封后发现样品不符合送检要求的,应退样并重新买样。 因同一批次数量不满足送检要求的,暂存封样并再次买样直至合并筛选出符合执法送检要求的样品。 第十二条 【收样信息登记】经收样确认后,填写载有统一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编号(以下简称“执法检验编号”)的收样信息单(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拆封与封样】经验收确认样品符合执法送检要求后,须对检样和备样分别进行封样,封签须标注产品名称、执法检验编号、检样/备样等信息,执法人员在封条上签字确认(详见附件3)。 样品确认、暂存封样以及检样和备样封样过程中涉及拆封、重新包裹封样的,均须全程录像并做好证据保存。录像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拆封前对快递包裹六个面进行录像,并拍摄快递单照片; (二)拆封过程:拆开快递包裹,取出产品,向镜头展示已取空的快递包裹,拍摄全景照片; (三)拆封后拍摄产品包装上的标称生产者、商标、产品标准、规格号型等信息; (四)封样过程:将产品分为检样及备样后重新包裹,用封签进行封样。 第十四条【委托送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对检测项目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执法检验,应委托具有能力检测的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载有执法检验编号、产品名称及标识信息、检验项目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其他证据保存】根据案件调查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共或个人社交平台、支付平台、物流等网络食品交易媒介机构调取被检样品相关的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媒介机构应为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第十六条【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4)并通过网络购买样品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通讯渠道进行检验结果告知,上述告知途径有困难的,可委托第三方平台或其他有效间接告知方法。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效力】按照本工作规定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被抽检产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并附网络买样、送检等过程证据资料,可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依据。 检验结果报告可代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标称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相同产品的检验结果;生产厂家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证据。 第十八条【样品批次】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证明批次的关键性信息缺失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产品质量信息假冒的,购买的同一产品按同批次处理。 第一款规定的样品复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工作规定相关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所需费用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执法办案经费列支。 购买样品时取得的发票、网络交易支付、转账记录等凭证作为买样费用报销依据。 退货涉及的物流费用、无法退货产生的费用、委托买样支出费用等应列入买样总费用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买样委托协议 2、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收样信息单 3、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封签。 4、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结果通知书
附件1 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买样委托协议 编号: (受委托单位全称或个人(身份证号)):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执法需要,兹委托你单位(个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承担我单位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买样工作。买样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下列要求,并提供买样相关证据材料。 1.保密要求:严格保守秘密,买样人不得暴露执法检验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与买样信息。如违反我单位有权终止买样工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买样要求:品种、数量…… 2.取证要求:应提供《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买样证据材料。 3.费用支付:凭发票、网络交易支付、转账记录等凭证到我单位报销。 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手印)有效,签字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并提供买样人员相关信息,本合同未规定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被委托方(经办人)签字:委托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公章或手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合同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承担买样工作单位或个人。
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购样人员备案表
买样单位名称:
填报人:
买样单位地址: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注:此表由承担买样单位或个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个人须按手印。
附件2 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收样信息单 №
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收样信息单填表说明 1.本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验收样品时所使用的文书,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以及买样人员共同完成。 2. “№”为信息单印制流水号。“执法检验编号”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食品网络购样并委托检测样品的编号,一个样品有唯一编号。 4.样品信息,按实际样品包装标签标示的名称填写。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无明确标示内容的项目,填写“/”,不得留空白。 5.样品要求,按送样实际数量填写,包含检样和备样,数量的单位应与规格型号中的单位一致,备样的保存地址在相应的□打“√”,并由相应的单位负责备样保存。 6.检测项目,根据委托送样实际检测需求填写。 7.备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或采集的信息。 8.此文书用于规定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收样信息单中必须具备的内容,随买样、送检等过程性材料一并作为案件证据随案件保存。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内容。
附件3 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封条 一、竖式封样单样式
二、横式封样单
附件4 浙江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结果通知书 ( )食药监 网食 执检通〔 〕 号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店铺名) : 我局对你单位(个人)销售的×××品牌×××规格型号的×××(食品)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执法检验编号:×××,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结果判定为×××。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个人),检验报告附后。 如你单位(个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自收到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执法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对被执法检验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执法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承检机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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