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18-00121 |
主题分类: |
人大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公开日期: |
2018-06-29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温12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8-06-29 18:02:25 来源:省药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朱立科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温128号《关于浙江省自动售货机业务证照办理统一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您在该建议中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安全监管和简化证照办理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经与省工商局会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缺乏整体的管理体系,部分设备上未公示所属单位的主体资格,消费者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很难进行维权。为规范通过售卖机出售食品行为,我局已将“探索新型业态(如自动售货机等)的监管模式”列入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并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现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中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等改革要求,苏州、西安、杭州等地先后出台了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管理相关规定,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简化许可条件,简化办理程序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二、拟简化办理的考虑
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根据“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我们拟探索实行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申请方式。食品经营者设置自动售货机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向自动售货机设置地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对机器具体放置地点编号备案。
(二)准入要求。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置自动售货设备应当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三)公示要求。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在其放置的自动售货机上醒目位置明示相关证照和备案登记证明等信息。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期,为顺应机构改革变化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我们将积极建议总局及时出台适用性办法,进一步对自动售货设备监管在法规上作出明确。同时,我局拟出台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上述提到的简化办理及后续监管等内容,届时将广泛征求包括您在内的各位代表、基层监管人员、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单位等多方意见,争取出台切合当前实际又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联 系 人:万轶瑛(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1393570(传真)
邮 编:31001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