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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杭州凯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日期:2018-08-13 00:00:00 来源:医疗器械监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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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杭州凯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建华

企业负责人

孙苏彭

管理者代表

黄圆圆

注册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2幢D座5层501-505室  

生产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2幢D座5层501-505室  

检查日期

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20日

产品名称

七种自身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检查目的

合规检查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

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定依据
  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飞行检查的发现,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的全部。针对本次检查所发现的缺陷,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研判原因,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风险。

依据条款

缺陷和问题描述

现场检查共发现4项一般缺陷:

规范第二十条

生产区称量配液间的电子天平H(2017)-046-03、电子天平H(2013)-048-01无使用记录;企业按《纯化水制水使用和维护规程》于2018年6月更换了水系统紫外灯,但无维护更换记录。

规范第四十九条

根据生产工艺规程,包被板制备过程中需确认包被液量为50ul,操作规程未明确确认测量的方法,批记录未记录具体确认的情况;《生物原料冻融次数验证报告》有关验证内容不完善,如Y001A~Y010A、F002B等11个物料冻融验证方案中,未明确融化后的物料在常温下放置的时间。

体外诊断试剂附录2.6.3

LC-AAb固相板包装过程在常温下进行的,但企业规定固相板需在2-8℃保存,而生产操作规程中未对LC-AAb固相板在常温存放的时间做出规定,也无相应的稳定性验证数据。

体外诊断试剂附录2.7.5

企业《留样管理制度》未规定产品留样期内具体的检验项目,留样期满后未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分析汇总。

处理措施

针对该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必要时跟踪复查,并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整改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发布日期

2018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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