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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波天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日期:2018-08-13 00:00:00 来源:医疗器械监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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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宁波天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亚民

企业负责人

范亚民

管理者代表

李晓霞

注册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天目山路15号

生产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天目山路15号

检查日期

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1日

产品名称

人狂犬病病毒IgG抗体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伤寒、副伤寒及变形菌OX19、OX2、OXK诊断菌液

检查目的

合规检查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

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定依据
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飞行检查的发现,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的全部。针对本次检查所发现的缺陷,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研判原因,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风险。

依据条款

缺陷和问题描述


现场检查共发现3项一般缺陷:

规范 第27条

(4.4.2、4.4.4)

狂犬病毒纯化抗原(批号C-20180101)ELISA法组合检验记录中,检测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但是仪器使用记录中蛋白质含量测定实际测试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稳定性试验37℃孵育3天后检测,检测时间标注2018年1月30日,实际检测时间为2018年1月27日、2018年1月28日、2018年1月29日;人狂犬病病毒IgG抗体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批号20180701)批生产记录涂改不规范。

附录2.6.3(7.14.2)

企业对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化学试剂在《物理管理制度》1.3.6中规定,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但实际未规定起始时间,包装上均未标识企业所规定的有效期。

附录2.6.5(7.16.2)

现场检查时发现冷库中有大量的普通培养基(批号20180701、20180702)未标识检验状态。

处理措施

针对该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必要时跟踪复查,并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整改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发布日期

2018年8月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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