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压缩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时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决定即日起,在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9月25日起,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筹建”等3个行政许可事项。
二、暂停实施后,申请人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只需申报“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验收”许可事项;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只需申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验收”许可事项;申请开办药品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只需申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许可事项。
三、暂停实施后,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等将相应调整,具体详见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暂停实施前,申请人已申报药品经营企业筹建、验收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按原程序办理。
四、暂停实施后,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风险防范,注重新旧制度衔接,创新监管模式,狠抓监管实效,切实做好从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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