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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提前下达2020年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市县备案工作的通知
一、专项资金分配因素
是前下达的2020年专项资金主要考虑药品安全抽检、地方药品标准制定、“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消息医院建设、平安药品安全创建、药品科研目、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等因素。
(一)药品监督抽检园素。根据全省药品安全抽检计划确定的委托各设区市实施的抽检任务数,结合相应的抽检经费补助标准测算安排。其中,基本药物抽样按照抽样100元/批、增补药物抽验1300元/批、药品质量考核每个品种37.00万元。
(二)地方药品标准制定因素。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8号)精神,“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制定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具体将完成编制《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其中,按照每个品种检验1.66万元和复核1.56万元标准补助,2020年各地市检验机构承担51个项目。
(三)*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固素。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和省局《浙江省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浙食药监保C2017]7号)精神,结合各地转移支付系数按一类地区市、县(市、区)8.00万元(功能区4.00万元),二类地区5.00万元(功能区3.00万元)给予补助。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啃点医院建设因素。根据原食药监局、省卫计委《关于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增点医院的通知》(浙食药监药安(2018]4号)精神,对2020年将计划建立的54家消点医院,除省级医院1家和宁波医院8家外,按照每家10.00万元标准补助。
五)平安药品安全创建国素。根据《2018年度平安会品药品创建考评细则》(浙食药监办(2018]17号)精神,对考核排名是前3名、4至7名、8至11名的市分别按照4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考核排名是前20名、21至50名、51至79名的区县分别按照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药品安全平安创建、专项整治、执法办案、能力提升、宣传教育等支出。
(六)药品科研项目因素。为鼓励和推动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创新活动,提升药品监管工作水平,对杭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丹山市、合州市丽水市等8个科研项目进行补助
(七)送药上山进岛服务点因素。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药监通C2019]3号)安排,2019年我省计划设立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宁波除外)350个,除去中央转移支付已补助的270.00万元,对剩余80个按1.00万元/个标准补助。
二、使用管理要求
(一)各地要抓紧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浙财行[2019]49号文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及时将相关经费编入2020年预算,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防治和杜绝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切实保障药品监管责任落实。对项目任务已明确的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要优先落实相应经费保障,抓好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发挥效用。
三、做好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市县备案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信息采集的通知》(浙财预函(2017]35号)要求,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在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正式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具体细化项目报备工作。报备项目原则上从储备项目中选择。截至2019年8月31日,我部门*药品安全监管专项”项目报备进度仅15.64%,为做好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市县备案项目公开工作,请各市、县(市、区)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的项目报备工作,并反馈报备工作完成情况。联系人:徐艺婷,联系电话:0571-889903236。
附件:2020年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情况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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