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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局查处首例未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案件

日期:2021-02-01 15:29:35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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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岭市局查获一起销售劣药案,因涉案医院未执行其制定的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销售劣药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4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系该局首例因未执行制定的药品储存养护制度而承担销售劣药法律责任的案件。对药品行政处罚中免责条款的准确把握,是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的前提。

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医院的药品库房内的甲硝唑片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涉案药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调查,至该局向该医院送达检验报告时止,涉案65盒(批号:200401)甲硝唑片以7元/盒价销售给患者,7盒用于检验,总计销售额504元。在涉案药品储存期间,该医院药房的温湿度计外送检定,其未对库存药品的温度、湿度等进行检查,其后在《温湿度记录表》上补录不真实的记录。此外,2020年5月至案发,该医院亦未作药械养护和检查记录。该医院未执行其制定的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并且已不具备《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充分证据”,不应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故对涉案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4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新药品管理法施行后,该局通过以案释法,促使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规范一个行业的最终目的,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信息来源: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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