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老年模式 进入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详情

疫苗储存配送信息(2022年第15号)

日期:2022-04-12 11:13:01 来源:省药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0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疫苗生产企业)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疫苗委托配送信息公告如下:

生产企业名称

被委托企业名称委托范围

委托配送

区域

委托配送合同有效期

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华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干线运输)

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储存+运输)

1.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国药准字J20140173) 

2.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国药准字J20140171)

3.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133008) 

4.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S20133007)

5.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J20150033 SJ20150034)

浙江省至2022年12月31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将上述信息公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2号)、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非免疫规划有苗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13期)。

备注:疫苗生产企业应同时在企业网站公开上述信息。在疫苗销售配送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疫苗质量安全可靠。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