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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委员及相关单位:
我分技委归口起草的国家标准项目《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附件1)发送给您(单位)。
序号 | 标准名称 | 实施建议 |
1 | 激光治疗设备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
2 | 氦氖激光治疗机通用技术条件 |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
3 | 眼科光学 接触镜 第8部分:有效期的确定 |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
4 | 眼科光学 接触镜和接触镜护理产品 兔眼相容性研究试验 | 建议发布之日起12个月实施 |
请各位委员和有关单位认真审阅,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填写至《医疗器械标准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2年6月25日前按下面的联系方式以纸质或电子版形式反馈至秘书处,以便于进一步修改,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逾期无回复或复函,按无意见处理,请各位专家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
谢谢支持!
附件:1、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25号大街379号
单位名称: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邮编:310018
联系人:夏忠诚 电话:0571-86002820
传真:0571-86002830 邮箱:sactc103sc1@163.com
全国光学和光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用光学和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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