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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行〔2021〕92号)精神,提前下达2022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监管补助资金分配因素
下达的2022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药品监督抽检、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新闻宣传与舆情监测、山区26县药品检查基本装备配备等因素。
(一)药品监督抽检。根据历年国抽任务安排情况,参照80.00万元/个品种标准安排抽检经费。
(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2022年我省拟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不少于100份/百万人口(常住人口)。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拟对报送的监测报告数按照200元/份,并结合转移支付系数给予补助。
(三)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函〔2021〕181号)要求,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每年需组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按检查人天数给予补助。
(四)新闻宣传与舆情监测。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落实2021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新闻宣传与舆情监测项目任务的通知》(药监综函〔2020〕772号)要求,预计2022年承担同等工作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给予补助。
(五)山区26县药品检查基本装备配备。为满足新时期药品监管现场检查、监督执法、现场取样、快速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实际需要,提升基层监管保障能力,推动全省药品检查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检查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药监综〔2020〕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参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检查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对山区26县药品检查基本装备配备给予补助。
二、使用管理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抓紧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浙财行〔2021〕92号文件精神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和监管任务安排由省局业务处室另行布置下达。各地要统筹安排经费,优先保障完成省局下达的监管项目和任务所需。
(三)各地要加强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三公”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支出。
(四)要强化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使用的责任意识,将绩效管理贯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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