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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3-09-15 15:55:58 来源:技术维护、测试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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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食药安委,省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3  日

浙江省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 对、及时控制各类化妆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 大限度降低化妆品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用妆安全,维 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办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 三)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化妆品安全事件,是指对社会公众生命健康造成 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化妆品 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化妆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 健康的化妆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化妆品安全事件分 为四级: 即 I 级(特别重大)化妆品安全事件、Ⅱ级( 重大)化

妆品安全事件、Ⅲ级(较大)化妆品安全事件、Ⅳ级( 一般)化 妆品安全事件(具体标准见附件)。

(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市、 县(市、区)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化妆品安全事件应 急预案。

( 五)处置原则

(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 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统一领导下, 落实地方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和处置工 作。

(2)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健康安全。

(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 内外的协调联 动,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4)动态监管、依法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充 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实施监管,做好化妆品安全事件防范 应对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在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和省食药安委组织、协调下, 由省药监局牵头负责开展 I 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牵头组织、协调Ⅱ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 要指导Ⅲ级、Ⅳ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市场监 管局牵头负责开展Ⅱ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 协调Ⅲ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市场 监管局牵头负责开展Ⅲ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 负责Ⅳ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一)省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发生I 级、 Ⅱ级化妆品安全事件后,由省药监局牵头成立省 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 同志担任。必要时可协调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省级部门加 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和省食药 安委组织、协调下开展 I 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 一指挥、协调Ⅱ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出应急决策和 部署,指导善后处置,回应社会关切,沟通协调有关省级部门、 组织机构等。

( 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事件查控等若干工作组, 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药监局。

工作职责:( 1 )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组织召开综合性会议,协  调综合性事宜,督导事件处置进展;(2)起草、审核重要文稿, 编写工作信息,按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和省食药安  委报告信息,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相关工作简报;(3 )按程序及时  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4)配合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省级部门救  治工作的开展;(5)根据需要与有关省级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 组织并承担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径,组织  起草新闻通稿,统一归口负责新闻媒体采访;(7)及时组织风险  研判、舆情监测、新闻发布、科普宣传等工作,视情及时联系有  关省级部门进行舆论引导;( 8 )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件查控组

牵头单位:省药监局。

工作职责:( 1 )组织开展现场检查;(2)组织抽样检验;(3 ) 查找事件原因,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以及评估事件影响;(4) 组织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进行产品和原料追溯,控制涉事产品, 防止危害蔓延扩大;(5 )责令相关注册人、备案人及其他生产经  营者进行整改;(6)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7)向综合  协调组、专家组提供所需信息、研判资料;( 8 )承担领导小组交  办的其他工作。

3.专家组

牵头单位:省级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

工作职责:( 1 )分析研判化妆品安全事件发展趋势,关键风  险点,提出相应的工作策略、查控重点;(2)开展技术指导和跟  踪评估;(3)根据需要,提出化妆品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建议;(4) 提出应急处置科研需求及优先领域;(5 )开展处置评估,对完善  应急预案提出建议;(6)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三)市、县( 市、 区)应急处置机构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运行模式,成 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体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的化妆品 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跨县(市、区)范围的化妆品安全事件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跨市范围的化妆 品安全事件,由相关市市场监管局向省药监局提出请求后,由省 药监局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按照 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报告、风险研判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化妆品质量风险分析和评估, 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 一)监测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  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通过抽检信息系统、不良反应监测  系统、投诉举报系统等搜集汇总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和事件信息。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

情况进行监测,对收集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查找产 品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产品召回等风险 控制措施。

( 二)预警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化妆品安全 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 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研判 意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相应措 施:

1.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2.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 行分析研判;

3.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 赴现场;

4.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发布,如化妆品质量公 告、消费警示、风险提示、紧急通知、警示函等,内容主要包括 提示对象、涉事的产品、潜在风险、可能影响人群、影响范围等;

5. 向有关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6.其他。

( 三)信息来源与报告

1.信息来源

( 1 )国家药监局、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通 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2)上级领导对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批示;

(3 )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产品风险信 息;

(4)抽样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风险信息;

(5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信息;

(6)风险监测发现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7)注册备案工作中发现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 8 )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经核实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 息;

(9)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其他生 产经营者、 医疗机构等按相关法律法规报告的信息;

( 10)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的其他化妆品质量 安全信息。

2.报告

( 1 )报告主体

省药监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市、区)市场监管 局;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化妆品注 册人、备案人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医疗机构等。

(2)报告程序和时限

省药监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省药监局应急值守工作,关注上级 领导批示、国家药监局、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通 报、社会舆论信息,指导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应急 值守和化妆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接到有关化妆品安全事件 信息后,尽快转交省药监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核实、研判。经 初步研判,有可能发生Ⅱ级及以上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信息,按规 定时限向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分别报送,并通报有关部门。

省药监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在获知I 级、Ⅱ级、Ⅲ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后, 按时限要求报告省药监局办公室。Ⅳ级化妆品安全事件根据本预 案酌情报告。

(3 )报告类别和要求

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和核报。

①初报。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 状况,危害范围及程度,涉及人数(疑似人数、确诊人数和危重 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 医生诊断意见;涉事产品注册人、备 案人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产品名称、产品注册文号或备案编号、 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已采取的处置情况、接报途径、发展趋势 研判、报告单位、联络员、通讯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

②续报。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 调查详情、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等信息。续报可 根据事件进展多次报送,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I 级、Ⅱ级化

妆品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 1 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 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③终报。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 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 善建议等,并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 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终报应在事 件处置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上报。

④核报。主要包括:上级部门要求核实的信息。原则上,对 省委省政府、省食药安委、省药监局要求核报的信息,及时反馈。

(4)报告形式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送,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 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 有关规定处理。

( 四)风险研判

省药监局组织相关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专家 开展研判。经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立即按本预案要 求开展工作。

研判内容应当包括:涉事化妆品已造成的健康损害,严重程 度及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和所涉及的范围;发生重大 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事件发展蔓延趋势;涉事化 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安全风险研判报告;有关单位提供的信

息、报告等;是否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四、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I 级应急响应由国家药监局启动,Ⅱ级 应急响应由省药监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市场监管局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启动。

( 一)分级响应

1. I 级应急响应

当国家药监局启动I 级应急响应,根据国家药监局和省委、 省政府、省食药安委统一部署,由省药监局牵头指挥协调;省药 监局牵头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工作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市、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 牵头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 领导小组。

2. Ⅱ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Ⅱ级化妆品安全事件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 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Ⅱ级化妆品安全事件趋势时,经省药监局批准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省药监局牵头成立领导小 组,设立工作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处 置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3. Ⅲ级应急响应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指挥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

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药监局;县 (市、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并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根据情况派 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

4. 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安全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及时跟进事件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并视情报告省 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 和帮助。

( 二)应急响应措施

1.I 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 1 )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 展相关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通报有关省级 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建立各项工作机制。

②根据患者救治情况,综合协调组商请省卫生健康委采取必 要救治措施。

③领导小组派出事件查控组和专家组,分赴事发地和生产企 业所在地,指导、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④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 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相关市、县(市、 区) 市场监管局根据要求报送信息,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 协调组根据需要编写相关工作简报,报送有关部门。

⑥事件查控组组织对相关化妆品进行统计、溯源,责令化妆 品生产企业紧急召回相关化妆品,每日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

⑦事件查控组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化妆品扩大抽检,由省食 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统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 外,同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必要时,委托其他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

⑧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查控组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 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⑨综合协调组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 信息。

⑩专家组根据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需要及时提供专家意见、 技术支持和相关决策参考。

(2)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领导小组通知或通报后,及时通知到本 行政区域内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其他经营者;组织对相关化妆品进行封 存、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化妆品安 全不良反应监测信息进行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②事发地市市场监管局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

和要求。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 疗救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化妆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相 关化妆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化妆品的流通、使用进行现场调查。 相关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其他经营者所在市市场监管局立 即组织对相关化妆品的经营环节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化妆品注册 人、备案人及其他经营者召回相关化妆品,对经营企业的相关化 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由市、 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参照I 级、Ⅱ级应急响 应措施,牵头组织采取相关措施。

( 三)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按照“谁启动谁调整、 谁启动谁终止” 的原则,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 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和建议。对事态和 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 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 别。

经过紧急处置后,若事件得到有效管控、24 小时内无新发 病例、涉事产品和原料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原因调查清楚、责任

有效厘清、社会舆情有效引导,事件处置领导机构应及时组织研 判并视情终止应急响应。

( 四)信息发布及风险沟通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I  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由国家药监局统一发布信息,Ⅱ级化妆品安全 事件由省药监局统一发布信息,Ⅲ级、Ⅳ级化妆品安全事件由市、 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制定的预案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2.风险沟通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 注重关切的原则,加强正面引导,打击谣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 境。I 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分别由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做好 相应风险沟通; Ⅲ级、 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制定的预案做好相应风险沟通。

五、后期工作

( 一)善后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  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化妆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  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确定是化妆品质量导致的, 依法对有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 确定为新的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尽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估, 根据再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 二)总结评估

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形成

事件处置总结报告,深入分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管措施。

( 三 )奖惩措施

对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失职、 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 一)信息保障

省药监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及各市、县(市、区)市场监 管局依职责搜集有关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化妆品抽检监测、 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方面的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为风 险研判提供参考。

( 二)物资和经费保障

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监测、风险研 判、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年度 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化妆品安全事 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 三)人员和技术保障

省药监局建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开 展风险研判和案例研判。化妆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要根据产品类 别和工作需要选派专家组成员,充分发挥外聘专家政策咨询、决 策参考作用,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化妆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检验检测、技术审评、信息宣 传等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 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研 判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七、附则

(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药监局牵头制定、组织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调整等适时修 订。

( 二)应急演练

省药监局适时组织Ⅱ级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各市、县 (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 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参与广泛、联动性强、形式 多样、节约高效的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各级化妆品安全事 件应急演练,每 3 年至少举行 1 次。

(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预案不一致的, 按本预案执行。

附件: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类别

分级标准

I 级

特别

重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有证据表明因使用化妆品而导致 1 人(含)及以上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在 2 个 (含)以上省份引发重大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3. 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引发舆情事件、国务院 领导批示的化妆品安全事件。

Ⅱ级

重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 而导致 30 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 在 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2 个(含)以上市(地)引发较大 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3. 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引发国家级媒体关注报 道且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舆情事件;

4.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事 件。

Ⅲ级

较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 化妆品而导致 20 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在 1 个市 (地)内 2 个(含)以上市(县)引发一般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3.属地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事件。

Ⅳ级

一般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 在本辖区内导致 10 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

2.属地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事件。


浙江省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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