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办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4年第38号)要求,现就实施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等4个事项申报资料电子化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批、首次进口药材首次申请审批、首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审批4个事项时,通过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提交电子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办理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事项的,省局不再邮寄纸质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请登录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办件进度查询栏下载,缴费通知书请登录浙江省药监局官网用户中心药品再注册缴费信息栏下载。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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