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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执行降低药品再注册费的通知

日期:2024-04-09 16:22:47 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财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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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经信和信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23]167号)规定,延续执行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药品再注册费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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