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经信和信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23]167号)规定,延续执行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药品再注册费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