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老年模式 进入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详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5-31 14:59:26 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财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宁波不发):

为推动我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用于完成全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支持各地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药品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药监局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具体范围包括:

(一)药械化监管。主要用于完成省药监局统一部署或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任务。

(二)药械化执法办案。主要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办案方面的支出,包括稽查案件办理、专项执法打假行动等。

(三)药械化抽验。主要用于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监局制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验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监督抽验和评价性抽验而开支的购样和检验支出。

(四)药械化监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为提升全省药械化监管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信息化建设、科技项目、宣传与应急管理、能力培训、执法装备及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及运维、基层监管能力、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五)药械化标准研究。主要用于药械化产品标准、评价标准、技术指南、制度体系等研究支出。

(六)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中心工作任务因素、监管能力建设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

(一)中心工作任务因素。根据执法办案任务、专项整治任务、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任务、不良反应监测任务等工作任务量确定。

(二)监管能力建设因素。根据各地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国家(省)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情况等确定。

(三)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助系数。

(四)绩效及其他因素。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区域性、突发性的重大执法任务等其他因素确定。

第七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药监局、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以及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省药监局、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药械化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时,由省药监局根据预算编制规定要求,结合全省药品安全规划和监管工作实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省药监局在预算批复后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供相关依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在当年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资金。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的10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药品监管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药监局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药监局按统一部署要求下达总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药监局、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药监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联合检查或复核,并将检查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的资金分配。对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药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等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对于中央下达的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再分配下达到各地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4〕210号)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