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我局审核通过了芦根等2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修订标准,现予以颁布,自2025年3月4日起施行。颁布之日至正式实施前,按照原标准生产的配方颗粒可按原标准检验,按本修订标准生产的配方颗粒应按本修订标准检验。正式实施之后,必须按照本修订标准生产以及检验相应配方颗粒,原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对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告。
附件:1.芦根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10026-2024) 2.玉竹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078-202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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