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省局组织对醋莪术(温郁金)等11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十六批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1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标准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联 系 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方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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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醋莪术(温郁金)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2. 草果仁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3. 炒决明子(钝叶决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4. 盐橘核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5. 醋艾炭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6. 醋莪术(广西莪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7. 阿胶珠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8. 花椒(花椒)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9. 龙葵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10. 米炒党参(党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11. 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