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有关要求,现就调整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
其中,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经营罂粟壳、毒性中药饮片的,需单独标注)、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
其中,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分别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更新
省局统一组织做好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工作。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可分别在6月3日、10月9日后登录省局官网(https://mpa.zj.gov.cn/)文书证照栏下载《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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